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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IM电竞论文范文6篇

发布日期:2023-10-06浏览次数:

  IM电竞1.1存留水分的试剂SAP特有的试剂,也即土壤必备的保水剂,能变更植物根土原初的界面环境,供应可用的生长水分,被看成化学特性的节水试剂。土壤保水剂凸显出超高层级的吸水特性、存留水分的特性,是高分子态势的聚合物。这样的试剂,能吸纳重量偏大的纯水,在偏短时段内,还能反复去吸纳水分。吸收过来的这些水分,可渐渐去释放,供应接续的作物浇灌。如上的方式,凸显出便捷的特性;耗费掉的投入不多,且便利接纳推广。环保认知的层级提升,保水剂独有的低毒素、成效最优的特性、成本偏低的特性,都会被快速接纳,是农业治污依托的重点选择。

  1.2叶片抵挡蒸腾农作物叶片固有的表层,要抵挡平日以内的蒸腾。抗蒸腾剂能限缩植被蒸腾出来的水分量,缩减耗费掉的水分损失。作物在惯常的光合作用以下,仅仅存留偏少的水体。超出九成这样的水分,都经由蒸腾而耗费掉。由此可见,缩减蒸腾时段耗费掉的水分,是抗旱及关涉的节水重点。经由多年提炼及筛选,抗蒸腾特性的试剂,超出了几百类。在这之中,高岭土及特有的黄腐酸、聚氨基葡萄糖特有的原料,是制备这一试剂的根本原料。抗蒸腾剂细分出来的类别,包含:薄膜特性的试剂、代谢特性的这种试剂;然而,反射型这样的试剂,还没能被慎重调研。

  1.3重金属特有的治污地段内的重金属,污染了这一范畴的土体,应被审慎治理。最近几年,土壤修复关涉的新技术,正在快速延展着。理化特性的治污办法、化学改良依托的办法、微生物态势下的抗菌剂,都被划归成新颖的技术。在这之中,调研比值偏大的,包含了化学特性的固化修复。固化修复依托的本源原理,是向地段内土体添加某规格下的固化剂,也即钝化剂,更替了原初的理化属性,也更替了重金属惯常的作用路径。经由沉淀及吸附,限缩了重金属原有的迁移能力,缩减了生物有效特性。重金属固化依托的原料,正渐渐被注重。带有稳定固化特性的修复原料,包含黏土特性的多样矿物、沸石及某规格下的磷酸盐、无机及对应着的有机堆肥、地段内的微生物。有机特性的矿物原料,能稳固土体以内的重金属。调研数值表征着:有机质促动了硫化物惯常的沉淀流程,把毒性偏高的物质,经由还原得来毒性偏低的新物质。粉煤灰制备出来的钝化污泥,若被添加在培植着鸡冠花的地段之内,则会限缩土体原初的铜元素、关联的锌及铅。黏土特性的矿物,能稳固培植着的菌根,凸显出污染修复这样的特有成效。磷灰石及沸石、含铁特性的矿物、地段内的磷酸盐,都凸显出价低及高效、来源偏广的属性。选出来的这些原料,能管控并修复偏重的土体污染,限缩土体以内的矿物量。例如:沸石存留的孔道构架,包含可交换特性的阳离子,它们能吸纳重金属范畴内铅及关联的镉元素。若把制备好的这种原料,添加在森林特有的土层之内,则重金属原初的数目,就会凸显明晰的缩减倾向。

  2.1盐碱化伤害土体土体表层固有的易溶特性的盐分,若超出了1.8%,土体就被划归成盐土。盐碱化态势下的土体,会伤害培植着的作物。这样的土体限缩了浓度偏高的盐分,阻碍了植被去吸纳水分。或者植被吸纳了浓度偏高的、累积着的离子,很难再去吸纳地段内的其他离子。这样一来,植被体内累积着的过多盐分,会伤害这样的植被本身。除此以外,受到堆积着的盐分威胁,植被惯常的代谢,就凸显出失调的倾向。例如:植被平日以内的光合作用,遭到这样的抑制;低盐浓度促动了惯常的呼吸,而偏高态势的盐度,反而抑制住了植被呼吸。受到盐分强迫,蛋白质原有的合成速率被减慢,造成培植着的植被衰亡。

  2.2材料改良的特性环境材料细分出来的石膏,能改良地段以内的土体。石膏特有的主体成分,包含了偏多的硫酸钙。这种物质存留着的钙离子,能替换掉胶体吸附着的钠离子,让钠离子偏多的土体,替换成钙质特性的新土壤。游离态势下的碳酸氢钠,经由惯常的代谢流程,形成累积着的硫酸钠;它会随同累积着的灌溉水,被慢慢冲掉。这样一来,土壤存留着的盐碱物质,就缩减了固有的毒害特性。除此以外,腐殖酸特有的环境材料,也能更替盐碱地固有的土体属性。腐殖酸被划归成有机特性的胶体物质,包含惯常提到的大分子。在这之中,阳离子固有的交换量偏大,凸显出缓冲能力,能调和区段的酸碱性。

  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使得环境污染跨域治理具有典型的外部性,这是由于政府间收益与其付出的成本不一致造成的。信息不对称、博弈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行政决策权过于模糊,使得环境污染跨域治理越来越复杂。现实中,跨行政区环境污染治理涉及政府间的利益博弈。长期以来,我国实行财政分权体制,中央与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垂直领导,中央统一制定环境标准、设定环境管理目标,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污染治理。由于二者目标函数不一致,会导致地方政府更加注重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忽略环境治理。在地方政府间,自利动机会使地方政府采取搭便车的投机行为,选择自身利益最大化不合作状态,从而导致“公地悲剧”,陷入“囚徒困境”,使得地方政府间合作成为难以实现的理想状态。

  在我国,从中央-地方政府关系看,国家结构形式决定了中央政府的主导地位,与地方政府形成“领导支配-服从执行”关系。一方面中央与地方间权力不对等,中央承担着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区域、跨流域重大环境问题的职责,地方所承担的职责以辅助性为主;另一方面中央在环境跨域管理过程中调控乏力,在政策规划、实施以及协调相关机构过程中,难以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自主性,导致地方积极性不高。

  中央政府作为环境的宏观管理者,目标取向是经济、社会、环境的整体发展与相互协调,考虑的是整个社会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并接受中央政府的监督和制约。地方政府作为“经济人”决策时,为避免己方的效用损失,会采取机会主义的行为,以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从而导致边界环境纠纷频繁以及跨域环境公共事务治理失灵。我国长期存在的区域封锁、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区域壁垒都可以看作是地方政府在政治博弈中做出最优反应的必然后果[2]。这种行为主体分化形成的利益博弈包含两组关系:一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竞争,是不平等主体间的博弈,称为纵向竞争;一是参与人是平等主体的政府间的竞争博弈,称为横向竞争。(三)利益分化:地方政府自利动机在财政分权体制和以GDP为主要考核指标的政绩考核机制下,这种自利性带来的影响与结果是地方政府更加注重本地区经济发展的短期利益,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与政治晋升机会是地方官员的目标函数。地方政府为保护环境,需关闭重污染企业,要求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减少污染,政府还需增加公共性投资以达到既定的减排标准,这无疑将增加企业生产成本,降低收益,进而减少地方生产总值。地方政府作为理性人,会根据成本与收益原则追求自身效用或利益最大化,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最优策略,对环境污染治理等涉及全局或其他地区利益的事则漠不关心[3]。

  在环境跨域治理中,中央-地方各自的多个竞争策略构成策略集IM电竞。地方政府的占优策略是无论中央政府采取何种策略都属于地方政府最佳选择的竞争策略,但是这种最佳选择常常导致不理想的结果。基于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理性选择,地方政府的占优策略是选择不治理,由此将导致区域生态环境的恶化以及经济发展的不可持续。本文仅就中央-地方、地方-地方间如何利用所掌握的信息进行决策、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以及主体间的博弈机理进行探讨。根据博弈理论确定博弈的几个要素[4]:1.对弈者。这是一个博弈中的决策主体。本文将对弈者设定为中央政府A、地方政府B1和地方政府B2。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博弈竞争,中央-地方政府间博弈表示为N={A,B1};地方政府间博弈竞争表示为N={B1,B2},N为虚拟参与人。2.战略。对弈者在给定信息集情况下的行动规则,一般用si表示第i个对弈人的一个特定战略,Si={si}表示第i个对弈人所有可选择的战略集合[3]。政府间环境治理博弈中,中央政府的战略选择为Si={检查,不检查},地方政府的战略选择为Si={治理,不治理}。战略规定对弈者何时选择何种行动。3.支付。特定的战略组合下对弈者得到的效用水平。支付不但取决于自己的战略选择,还取决于其他对弈人的战略选择,我们用Ui表示第i个对弈者的支付,u={u1,…ui…un}为n个对弈人的支付组合。所有参与人战略选择的函数为Ui=Ui{s1…si…sn}[3]。

  在对待环境的问题上,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目标函数不一致。对中央政府来说,任何地区环境质量的恶化都意味着国家整体环境质量的下降。而地方政府为片面追求GDPIM电竞,在面临发展经济和环境保护的两难选择时往往会忽视民生与和谐,牺牲环境。在中央-地方政府博弈过程中,地方政府拥有私人信息,称为“人”,而中央政府不拥有私人信息,称为“委托人”。在我国当前分权的治理体制下,中央政府将任务层层分解,通过行政逐级发包的方式,将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权限下放到地方,构成典型的委托-关系[5]。委托-理论试图解决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如何使地方政府能够按照中央政府的利益来行动,或者中央政府怎样根据观测和收集到的有关信息对地方政府进行奖惩,以激励地方政府选择对中央政府有利的行动。以下建立一个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博弈模型,并做如下假设:(1)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环境污染治理的检查成本为Ca;(2)地方政府环境治理成本为Cb,Cb=f(Q,G,P2),此为增函数,Q表示污染物治理量,G表示污染治理投资,P2表示第二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3)地方政府不按照中央政府的利益行动,选择不治理时将受到的处罚D;(4)地方政府治理时收益为π;地方政府不治理、中央政府不检查时的收益为ω,π<Cb<ω;(5)地方政府选择治理,中央政府收益为Σ。第一种情况:在θ给定的的情况下,假定θ为地方政府治理的概率,α为中央政府检查的概率,中央政府检查(α=1)和不检查(α=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μa(1,θ)=(σ-Ca)θ+(D-Ca)(1-θ)=D-Ca+(σ-D)θ;μa(0,θ)=σθ+0(1-θ)。解μa(1,θ)=μa(0,θ)得纳什均衡解θ′=(D-Ca)/D,θ′表示如果地方政府治理的概率等于(D-Ca)/D,检查和不检查的效果是一致的;如果地方政府治理的概率大于(D-Ca)/D,中央政府的最优选择是不检查;如果地方政府治理的概率小于(D-Ca)/D,中央政府的最优选择是检查。第二种情况:在ɑ给定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选择治理(θ=1)和不治理(θ=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μb(α,1)=(π-Cb)α+(π-Cb)(1-α)=π-Cb;μb(α,0)=-Dα+ω(1-α)=-(ω+d)α+ω。解μb(α,1)=μb(α,0)得纳什均衡解α′=(ω+Cb-π)/(ω+D)。α′表示如果中央政府检查的概率等于(ω+Cb-π)/(ω+D),地方政府随机选择治理或不治理;如果中央政府检查的概率小于(ω+Cb-π)/(ω+D),地方政府的最优选择是不治理;如果中央政府检查的概率大于(ω+Cb-π)/(ω+D),地方政府的最优选择是治理。因此,此时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是α′=(ω+Cb-π)/(ω+D),θ′=(D-Ca)/D。表明地方政府以(D-Ca)/D的概率治理,中央以(ω+Cb-π)/(ω+D)的概率检查。从均衡结果可知,地方政府治理的概率与中央政府的监管成本成反比的关系,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处罚成正比,双方的博弈均衡解为(不检查,不治理)。拥有占优策略的地方政府拥有明显的优势,处于竞争中的主动地位。中央政府监管成本越高,地方政府越可能采取不治理策略;处罚越大,地方政府治理的概率就越大。表明在不完全信息的条件下,环境污染治理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是一个典型的“囚徒困境”。

  地方政府作为“经济人”“理性人”博弈过程中都遵循占优策略,即不论政府B1(B2)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政府B1(B2)所选择的都是唯一最佳的策略。地方政府B1和地方政府B2是两个同质政府,各自都是理性行为主体,将总投资预算用于公共性投资将使环境污染得以改善,用于生产性投资则增加污染物排放,产生环境污染。假定B1进行生产性投资排放污染物,会使政府B1受益,B2受损;政府B1进行公共性投资能让双方受益。用F表示公共性投资行为,代表具有正外部性的公共产品;P表示生产性投资,代表具有负外部性的生产行为。1.假设政府B1和政府B2的投资的收益函数分别取如下柯布-道格拉斯形式:Ub1=(FB1+γFB2)α(PB1-φPB2)β(1)Ub2=(FB1+γFB2)α(PB2-φPB1)β(2)其中0<α,β,γ,φ<1;α+β<1,假设政府B1和政府B2的投资总预算为H。B1(B2)进行公共性投资给B2(B1)带来的正外部性参数用γ表示,B1(B2)用于生产性投资给B2(B1)带来的负外部性参数用φ表示。2.政府B1与政府B2之间不合作。地方政府作为理性主体最大化自身利益,则政府B1的决策可以表示为:MaxUb1=(FB1+γFB2)α(PB1-φPB2)β3.政府B1和政府B2合作。中央政府作为决策机构,激励政府B1和政府B2合作,追求各地区总收益的最大化目标,即为:MaxUB1,B2=UB1+UB2以上两种情况的讨论可以看出:同质地方政府B1和B2在不合作的情况下进行平等博弈,纳什均衡条件下(式7、8)的均衡结果是(生产性投资,生产性投资),基于个体理性地方政府B1与B2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作出的决策将导致公共性投资不足而生产性投资过度。不合作情况下用于公共性投资比例会少于合作决策时的最佳投资比例,只有在整体理性支配下,资源配置才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使社会福利最大。这也进一步说明,地方政府间竞争与博弈的后果常常会导致边界环境纠纷频繁以及环境跨域治理失灵的结果。

  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时,出于自身需要,为实现本区域居民福利最大化、促进本地经济充分发展,往往会制定更符合本地利益的政策。由此形成的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既有正面的意义,同时也带来了负面影响,比如前述地方政府环境治理中投资不积极问题等。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和合理干预地方政府的竞争行为,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中协调一致,形成合力,以实现地方和整体利益整合的最大化[6]。

  环境跨域治理博弈中,寻找利益重合空间是激励制度设计的基本出发点。激励的关键是要使中央-地方以及地方政府间能够同时从博弈中获益,这就要求二者的利益空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重合。本文认为,只有建立一系列政府间公共品的产权及交易制度,才能使激励机制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在环境保护领域排污权交易制度就是科斯理论的一个具体运用。激励和利益补偿机制是政府间合作共识的达成和顺利执行的重要保障[6]。在目前行政分割的现实和保护地方利益的背景下,在区域磋商时应使各方利益平衡,分配方式应综合考虑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生产力水平、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环保意识、政府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以及市场发育程度等。政府干预并不一定是解决“市场失灵”的惟一办法。政府可以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以定价出售的方式合理地将权利分配给各个主体,也可采用公开拍卖以及特定条件下无偿分配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这样做既不损害现有主体利益,又能保护未来进入交易市场的主体的利益。

  为减少地方政府无序竞争引致的环境治理投入不足等问题,从中央政府层面,应构建一套以绿色GDP为指向的,纳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一些重要指标的,科学、规范、可量化的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这些考核内容,其指向不仅仅限于某一行政区域,还要包括周围相邻行政区域的资源环境质量。要完善和强化绩效考核的激励机制,严格奖罚措施,严格结果兑现。要完善和强化绩效考核的监督体系,将考核的全过程都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保证客观公正。通过这一措施,引导和约束地方政府增强区域环境治理合作意识,减少垄断割据和地方保护主义等不良行为[7]。从地方政府层面看,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考核机制下,要发挥环境保护利益主体意识,将自身的努力更加平等地分配到经济增长和公共服务两个方面,避免对区域环境投资方面采取单方面竞争策略,以有效整合地方政府间利益,克服因环境治理外部性导致的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搭便车行为。

  由前述分析可知,地方政府合作时的环保收益比不合作时多。因此,为促进地方政府间的自愿主动协调合作,在地方政府之间发展共生关系,应创建地方政府合作平台,协调地方在环境治理中的利益矛盾,从而走出“公用地灾难”和“囚徒困境”,促进整个区域收益最大化。这个平台应包括:签订区域环保合作协议、制定区域环保规划、实施区域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区域环保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区域环境执法联动机制等。但是这些合作的持续性都较差,以短期为主,在资金保障、人员配备等方面都缺乏制度化的保障。因此,地方政府之间还应该建立一种在环境治理中主动自愿协调合作的长期机制,实现地方政府间的长期良性互动。针对目前环境跨域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这种机制既应该包括直接与环境跨域治理有关的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环境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机制,也应包括区域产业合作机制、监督约束机制等保障支持性机制[8]。

  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IM电竞,没有建立起相应的保护和恢复治理制度,政府没有收取专用资金,采矿企业也没有在成本提留治理的费用,使矿山特别是老矿山遗留下沉重的地质环境包袱。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历史欠账太多,而恢复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投入的经费巨大,治理压力巨大。

  我国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刚刚起步,而且标准低,远远没有达到恢复治理费用的标准,对采矿企业基本没有约束力。另外,由于没有专门用于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资金,这也导致矿山地质环境被破坏后,矿山企业没有或缺少资金进行治理。

  由于受地方财政的限制,地方政府基本没有关闭和废弃矿山治理资金预算,除非出现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大灾害,政府不得已才被动投入资金进行治理。另外,地方政府没有专项治理费用预算,保证金额外的定期利息不属于市、县政府支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为公益性项目投入产出不成比例,地勘资金主要掌握在国家和省,且申请困难,这些都影响到地方政府地质环境治理的积极性。

  200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由于没有出台细化可操作的配套政策,且投入风险大,收益不高,因此社会资金参与关闭露采矿山治理极少。

  开发利用技术落后是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主因。另外,我国缺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专业队伍和人才也是环境整治进度缓慢和效果不好的原因之一。

  在计划经济时代,地方政府为所谓的经济指标,许可了众多乡镇及个体矿山企业,这些小企业经济实力差、生产规模比较小、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再加上盲目开采,矿产资源利用率过低,很难对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利用,造成了资源的破坏和浪费。另外,我国大型矿山企业也没有采用分层台阶式开采、山体内部式、充填式开采、房柱式开采等先进工艺生产,也造成矿区生态环境的大规模破坏。

  煤、铁、石膏等地下开采矿山采矿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极大,主要体现在地面沉降诱发地质灾害和严重的地质环境问题,此类问题专业性较强。由于监管单位和矿山企业本身都没有专业设备和人才,矿山环境监测预警系统和评价体系建设往往流于形式,更不可能准确预测地下采空区和特大型坑矿可能出现的重大地质灾害。有时,即使委托地质勘探专业队伍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监理工作,但是大都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实施矿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矿山环境治理需要进行大量的科学技术研究,如借助现代技术手段,改进矿山环境破坏的治理技术,研究矿山开采造成的生态退化机理与修复技术,与地上景观相关的物种选择、配置和种植等方面的技术等。目前,我国的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起步较晚,虽然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建立研究机构,目前已有200多个研究单位、近两万人从事这项工作,但仍不能满足环保工作的需要,地方更是缺乏相关技术人才。地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一般采取土地复垦、消除地灾隐患和削坡覆绿等办法,而不采取土地复垦、矿山资质灾害、地下水污染、矿区含水层和矿区地貌景观综合治理方法。有些地方急功近利,在采矿企业还有资源开采,没有闭坑、甚至没有稳沉的情况下就实施土地复垦,出现复垦又塌陷破坏的情况。有些治理项目不对污染地下水进行物理、化学处理,不对含水层顶底板进行防渗处理,就简单复垦和治理,致使原有的环境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又不断涌现。

  法律制度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关键。法律制度不完善,就会造成监管困难、资金保障不到位等系列问题。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涉及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部门法,涉及土地复垦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部门条例,但是这些法律过于分散不具体,没有针对性。

  当前我国的矿山治理处于不成熟的阶段,有关矿山环境治理的部门之间出现职能交叉现象,这就导致了各部门都把责任推向其他部门,出现了“职能互推”的严重后果。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环境执法管理涉及到多个执法部门,相互责任不清,在具体执行和管理上存在推诿扯皮、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我国法律没有赋予国土部门强制执行权,由于缺少强力司法机构支持和其他职能部门配合,在采矿企业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无力采取有效措施促使采矿权人及时治理,造成矿山闭坑时土地复垦、生态修复工程不了了之。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是部门规定,没有上升为国家法律和法规,权威性不足。另外,有些规定不够全面和细致,如没有明确政府专项资金的来源;对采矿权人不申请办理闭坑手续,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或恢复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处罚力度就偏小;对采矿权人不定期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不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就没有处罚条款。

  我国法律规定的原则是“谁破坏、谁治理”,那么这些责任主体———排放污染、环境破坏的企业,就应该是环境问题的主要责任人。但是,大部分企业目前已没了踪影。按照公司法,已经倒闭、破产的公司已经在法律上消灭了责任主体,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只会成为一纸空文,这些企业遗留下来的环境责任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承担。究竟谁来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买单?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急需明确。

  2009年5月1日,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规定:采矿权人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缴存保证金,保证金的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至此,保证金制度建设才全面到位。由于保证金制度刚刚起步,为了顺利推进,各地在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了能让企业承担得起的最低水平,恢复保证金远远没有达到恢复治理费用的标准。由于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出台晚、标准低、收缴困难,不足以制约采矿企业,就导致采矿企业恢复治理缺乏主动性,拒不进行恢复治理的现象普遍存在。

  目前,所有煤矿、铁矿、盐矿、石膏矿、矿泉水及大型采石企业采矿许可证均由部省发放。按照这种监管制度,部省发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认定收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备案在发证机关。因此,地方在对上述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情况进行监管时,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行之有效的约束手段。

  要摆脱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面临的困境,就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国内成熟的案例,把好的理念、好的做法充分吸收,并付诸实践、对症下药,这样才能彻底把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做好。

  对于计划经济体制和恢复治理保证金收取前的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要建立国家、省、市、县分级投入机制,国家和省要拿大头。同时,国家要对资源枯竭城市提供更多资金支持。

  进行矿山治理恢复,解决“老账”问题,就得拓展资金渠道。一是建立矿山恢复治理基金,从矿产资源采矿权价款和补偿费中拿出一定比例,集中农发资金、农重金,地方财政从矿山土地出让金中预留一定比例;二是征收矿业可持续发展金,标准不低于采矿权价款的5%,此项资金计入企业成本;三是提高恢复治理保证金标准,由地方政府征收,利息也由地方政府支配。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很有必要引入市场机制,创新投融资体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明确投资主体条件、实施单位、监管流程、验收标准、收益分配和优惠政策等,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给予投资者一定年期内拥有被恢复治理土地的利用权;如可以实施修复式开采整治,以开采余量资源的收入作为矿山环境综合整治的资金,并可免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用。

  实行矿山开发“六个禁止,三个限制”的准入条件。将地质环境资源消耗费用、地质灾害损失费用、污染损失费用与矿山生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作为是否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重要指标。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生态环境保护及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措施,避免或减少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鼓励采矿企业矿山加大对开采技术的研究投入,鼓励企业采取国内外已取得明显效果的露采矿山台阶式开采、灰岩内部开采技术,地下矿山充填式开采、房柱式开采等新技术的应用。对因采用新技术增加的成本,建议由市、县财政予以补贴,切实保护地质环境。

  国家组建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专业公司,一方面,替代矿山企业进行矿山地质恢复治理,资金从采矿企业缴纳的恢复治理保证金、政府征收的可持续发展金中支付,不足部分从矿山恢复治理基金和恢复治理保证金利息中拨付;另一方面,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的科学研究,加强矿山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与推广,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

  国家和省组织高校、科研单位技术力量和国外专家,编制《矿山环境监测指南》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技术规程》,以指导环境监测和恢复治理工作。

  重点培训地质勘探专业队伍和矿山企业的技术人员,以便使矿山企业和地质勘探专业队伍能正常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及时发现矿山开采形成的地质环境问题。

  借鉴发达国家矿山环境治理的经验,需强化立法形式管理矿山环境治理的思路,主要包括:尽快出善的矿山环境治理规程标准和在法规中体现对矿山环境治理科技创新的鼓励。应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整合《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相关内容,制定《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收益”上升为法律原则。建立矿山环境审查评价制度、矿山环境许可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矿业可持续发展金制度。要落实各项制度,制定矿山地质环境质量等级标准,部省要定期开展等级评定,并向社会评定结果;恢复治理保证金由矿山所在地地方政府征收,利息可由地方政府支配;矿业可持续发展金按比例由地方政府留存;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制定矿山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充分调动矿山企业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立法权的省市也可以出台《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细化以上规定和标准。

  首先,中央政府应承担环境遗留问题的主体责任。因为,资源低价是中央控制的,财政税收最终收归中央,区域发展不均衡是中央政府的宏观布局所导致的,另外,也只有国家财政能承担得起。具体建议是:中央政府应承担更多的财政支持;应从宏观上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应提供更多的环境治理的技术支持;应完善与资源相关立法,重点进行矿产资源税费体制的改革,为矿业乃至整个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应建立生态区域补偿制度,重点扶持资源枯竭城市。其次,地方政府也要承担起相应的环境治理责任。虽然资源型城市的地方政府已步入财政困境,无力承担所有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但是,为避免引发更多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加快城市产业转型,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要进行环境治理。具体建议是:要制定和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多方筹集资金,分期分批解决现有的环境问题;要建立完善的应急机制,排查隐患点、危险点,并落实防控措施;要对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动态监测。另外,对于虽有责任人,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治理费用的的原国有矿山企业,要积极协调上级配套资金,协助企业共同治理。第三,现有矿山企业要履行环境保护和治理责任。对于生产矿山和新建矿山,要遵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实行边开采、边治理,确保新出现的地质环境问题得到及时治理。

  (一)模型构建面板数据模型可以分为混合回归模型、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混合回归模型也称为不变系数模型,对于所有对象截距和自变量系数都是一样的,通过F检验确认是不是混合模型,然后检验是固定效应还是随机效应,也就是说是变系数还是变截距。变系数模型指的是截距和自变量系数都变的模型。面板数据模型的优点是可以利用面板数据进行更全面的经济分析,利用面板数据能够改进估计结果的有效性。本文主要研究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2007—2012年环境保护财政支出与工业污染物排放之间的关系,因此,涉及不同的横截面和时间序列,每个省的省情和政策执行力度的差异需要得到考虑。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的关键区别是,未观测到的个体效应是否包含与模型中解释变量相关的元素,而不在于这些效应是否随机。在模型中,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年度的环境污染排放指标向量,由于工业企业是主要的环境污染源,因此,分别选取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①作为被解释变量,衡量各地区环境污染的强度②。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年度时与工业生产行为密切相关的环境保护财政支出。是随着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体变化而未被观察到的因素对解释变量的影响,为解释变量的系数,control表示与环境污染排放相关的控制变量;为误差项,其均值为零且与不相关。

  (二)变量选择和数据来源1.变量选择被解释变量。被解释变量是用环境污染排放量的减少程度来反映环境治理的效应。环境作为一个整体,环境治理效应要用多种要素反映。由于环境污染主要来自工业污染,因此选择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作为被解释变量,主要检验这些污染物排放量的减少是否与环境保护财政支出有关,以及多大程度上有关。解释变量。鉴于2007年中国才开始把环境保护纳入财政支出,并单列一“类”,以及考虑数据的可得性和选取指标的意义,选取2007—2012年中国大陆地区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含西藏)的环境保护财政支出(hbzc)作为解释变量。假设环境保护财政支出将会降低环境污染物的排放,环境保护财政支出解释变量的系数符号为负。控制变量。除了环境保护财政支出对环境治理效应的影响外,还存在其他影响环境治理效应的因素IM电竞,一并归入控制变量。主要选取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三个指标作为控制变量。经济发展水平用人均GDP(rjgdp)表示,一般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环境污染越严重。因此,预计经济发展水平的系数符号为正。人口规模(rkgm)用年末地区人口数表示,一般人口规模越大,环境污染越严重,预计人口规模的系数符号为正。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gdzc)采用各地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表示,一般一个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越大,表明生产规模扩大,污染增加,预计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系数符号为正。2.数据来源本文对除西藏外的中国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007—2012年数据进行研究,数据均来自相关年度《中国环境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和中经网数据库。为了避免不同变量的绝对值对模型估计可能造成偏差,对模型中所有变量均进行取对数处理。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1①。

  本文使用Stata11.0软件进行回归。重点考察环境保护财政支出与环境污染治理之间的关系。首先用F检验验证是选择混合回归模型还是固定效应,然后Hausman检验是采用固定效应模型还是采用随机效应模型进行回归。对三个方程分别进行F检验和Hausman检验,确定工业废水采用随机效应模型,工业二氧化硫选择固定效应模型,工业固体废物选择固定效应模型(见表2)。由表2可见,环境保护财政支出与环境污染排放量呈负相关关系,与预先假设一样,并且系数均通过显著性检验。其中,工业废水(模型1)和工业二氧化硫(模型4)的模型中环境保护财政支出的系数均在0.01水平显著,工业固体废物模型(模型6)中环境保护财政支出的系数也在0.05水平上显著。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在hausman检验下的最优模型(模型1、模型4)中,环保支出系数绝对值比次优模型(模型2、模型3)更大。当环境保护支出增加1%,工业废水排放量减少0.185%,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0.186%,对于工业固体废物的减排效应最明显,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减少0.199%。说明中国采取加大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政府绿色采购、污染治理投资等环境保护财政支出,能够有效降低环境污染IM电竞,环境治理效应明显。人口规模的符号为正,说明人口越多的地区,环境污染排放量越大,这与预先的假设一样。当人口规模增加1%时,工业废水排放量增加0.956%,工业二氧化硫增加1.228%,说明人口规模对于工业二氧化硫的排放影响更大,因为人口越大,居民拥有的机动车数量也会加大,和工业污染一样,会加剧二氧化硫的排放。人口规模对于固体废物的排放不显著。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与工业废水和工业固体废物呈正相关关系,与预先假设一样,并且均分别通过0.05和0.01水平的显著性检验;人均GDP对工业固体废物的影响通过0.1水平的显著性检验,但是影响程度不明显;人均GDP对工业废水和工业二氧化硫的影响未通过显著性检验。

  “先行试点”措施的推行及产生的效应。在改革开放和“三农“建设的政策指导下,农村的发展要求也由原来只强调经济而转向经济、社会、生态等全面发展,人们开始关注生态环境的问题,并做出了一系列举措来改善生态环境,因此而产生一些积极的效应。治理农村生态环境是一项庞大的工程。在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观的指导下,我国各级政府因地制宜进行不同程度的环境治理工程,并采取“先行试点”的措施。进行试点的范围涉及全国各个省市乡镇,试点项目也包罗万象,包括水环境整治试点、生态修复试点、地质环境保障工程试点等。试点后,各级组织试点地区。促进了一批高起点,高标准的形成,农村建设质量组织的高水平,更好地发挥辐射示范作用。实践证明,解决问题得抓住重点,国家两点论与重点论环境整治理论指导下,抓住重点地区进行整治能使得农村生态环境得到很好的改善。此外,近些年来,我国在总结经验和教训之后,提出了这样的对生态环境治理的思路,那就是“预防为主、保护优先”。也使得环境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针对农村生态环境的问题,我国各级政府和组织采取了一系列的办法和措施,通过这些农村环保措施,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农村环境问题。

  2.1加大政府对农村环保投资力度,推进环保产业形成我国针对农村生态环境的问题,除了对受体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使人们充分认识到环保工作的重要性外,国家近年来还专门出台了一些针对农村的投资项目,主要表现在各级环保部门,农业部门推出了具体的植树造林项目和防护林工程;同时,各地陆续开展了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另外,政府部门在农村进行了改路工程,有效避免农村因路况问题引起的扬尘,机动车排放的大量烟尘有所减少,较为直接的改善了农村环境;国家通过三农资金扶持农村的能源优化,推行沼气等新型能源项目,减少传统的薪柴的植被破环和燃烧后的气体灰尘排放。所有的这些政府措施,积极推进了环保产业的形成。

  2.2制定环保法律法规及建立监督机制要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必须制定和健全环保法律法规和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198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此外,我国还颁布部级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6部,与环境有关的资源法9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29项,制定环境标准364项。加上地方颁布的各类法律法规基本,我国基本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农村环保问题上已有一些监管制度,可以促进农村环保的发展。

  波罗的海是一个国际海域,要治理好波罗的海的环境问题也只能通过国际合作的方式来进行,单一国家的努力难以取得显著效果。对于这一点,波罗的海周边各国具有较为明确的认识。由于必须依赖于各国间的全力合作,因此,波罗的海的环境问题治理受国际政治环境的影响就十分明显了。历史地看,以1974年赫尔辛基大会的召开为标志,波罗的海周边各国第一次坐在一起共同商议治理波罗的海的环境问题,从此波罗的海的环境问题被正式纳入国际治理的范畴,这是波罗的海环境问题治理的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则开始于后,波罗的海地区的国际政治环境空前缓和,周边国家在环境领域开展合作的政治障碍消失,波罗的海环境问题的国际治理开始取得重大进展。第三阶段以2004年波罗的海三国(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加入欧盟为标志,波罗的海的国际治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这一阶段因为欧盟作为一个角色介入到波罗的海的环境问题治理中,使其开始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其中,在第二和第三阶段,波罗的海周边国家能够顺应和利用国际政治环境的有利变化,抓住机遇,积极开展环境治理的国际合作,取得了大量的成果。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成果的取得仍然是以冷战时期周边各国打下的良好合作关系为基础的。虽然冷战造成了波罗的海周边各国政治上的对立和不信任,但在环境问题上的合作却依然取得了像签署《赫尔辛基公约》、建立赫尔辛基委员会这样重要的突破,而赫尔辛基委员会自成立至今也一直是波罗的海环境问题治理的最主要协调机构。这说明周边国家能够清醒地认识到环境问题的特殊性质,并能够努力超越国际政治因素的制约,在环境问题的治理上开展有效的对话和合作。

  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导致的地缘政治格局的变动对波罗的海的环境治理结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引发了新的跨国管理机构的发展。大量的新的国家间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比如波罗的海委员会(CBSS)和清洁波罗的海联盟(CCB),以及跨国的地方政府间组织,比如波罗的海城市联盟(UCB)等纷纷涌现。尽管这些组织追求的目标各异,但它们都有相应的环境政策,并在不同的领域为治理波罗的海的环境问题发挥着作用。除了新的组织建立之外,原有的组织结构也积极调整自身以适应新的形势。1992年,新的赫尔辛基公约签署,增加了四个缔约方,包括波罗的海三国和欧共体。而赫尔辛基委员会也开始主动调整自身组织结构,以适应变化了的形势的需要。原有组织机构的积极调整和新的组织机构的纷纷建立为波罗的海环境问题的国际治理注入了新的动力。

  冷战结束后波罗的海地区环境治理结构的发展不仅是这一地区政治局势缓和的重要结果,同时也还与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重视程度的增加有关。199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里约热内卢召开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这次会议的成功举办,极大地推动了波罗的海地区国家和组织环境政策的制定和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视。会议通过的《21世纪议程》不仅在波罗的海地区尤其是北欧国家和德国内引发了广泛的讨论,还直接导致了1996年波罗的海21世纪议程的创立。除此之外,作为地区最大国际组织的欧盟也在波罗的海环境问题上发挥了重要的影响力。2004年,欧盟实现了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扩大,波罗的海三国等10个国家加入欧盟。欧盟的加入重新塑造了波罗的海地区环境问题的治理结构,其组织机构需要在多个层面上同波罗的海地区的实际需要进行协调。而在环境政策领域,国家和地方当局可能通过人员和组织机构同管理和帮助制定环境政策的欧盟理事会发生联系。同样,欧盟是1992年赫尔辛基公约的正式缔约方,这使得欧盟委员会在赫尔辛基委员会中具有投票权。此外,欧盟坚持将与其环境政策协调一致作为成为其成员国的条件之一,也对波罗的海国家的环境政策议程产生了重要影响。

  南海又称“南中国海”,是西太平洋最大的边缘海之一。南海周边人口密集,工农业和经济发展较为迅速,而一些世界上最繁忙的国际航线也经过南海。每年世界商船和超级油轮一半以上的货运都经过南中国海。经过马六甲海峡进入南中国海的油轮运输量是苏伊士运河运输量的三倍多,是巴拿马运河运输量的五倍多。此外,由于东南亚对能源的需求越来越高,大部分增加的进口都经过南中国海、马六甲海峡和龙目海峡,导致污染的风险也越来越高。同波罗的海的环境问题相类似,南海海域的环境问题也主要集中在富营养化、有毒物质富集和海上污染等三个方面。目前,南海的环境状况呈现总体良好,但持续恶化的趋势,部分海域污染情况较为严重。其中,富营养化是南海面临的最主要环境问题。以我国南海沿海海域为例,根据中国海洋局公布的统计数据,2012年南海海域入海排污口邻近海域环境质量状况总体依然较差,与2011年相比未见明显改善。86.7%的排污口邻近海域水体呈富营养化状态,40.0%的排污口邻近海域呈重度富营养化。南海海域未达到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为24840平方公里,其中劣于第四类水质海域面积为4300平方公里。除此之外,南海海域来往船只密集,增加了发生海上事故的风险,而南海地区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储量也吸引了周边国家竞相开采,大大增加发生海上漏油事故的风险。基于地缘关系,中国与东盟的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构成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由于许多环境问题是跨国界的,一个国家单独解决这些跨国界的环境与生态问题将是徒劳的,这就需要相邻国家、位于一个生态区的不同国家进行紧密合作,采取共同的行动,这也就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所要求的全球的共同发展,它由地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所决定的。南海和波罗的海同为国际性海域,且面临着类似的环境问题,基于这些相似性,波罗的海环境问题的国际治理经验可以为我所用,成为我国和周边各国治理南海环境问题的重要借鉴。

  波罗的海环境问题之所以能够得到有效治理,是与这一地区各国间的积极合作紧密相关的。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由于冷战的原因,波罗的海周边各国分属两大阵营,政治斗争和军事斗争十分激烈。但即使如此,周边各国还是在1974年齐聚一堂,召开了赫尔辛基大会,并成立了赫尔辛基委员会,为波罗的海环境问题的治理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进入九十年代后,随着国际政治环境的改变,波罗的海的环境污染问题被提到了更加显眼的位置,各国合作的空间被大大释放出来,极大地促进了各类合作组织的建立,推动了波罗的海环境状况的改善进程。对于南海来说,目前这一地区仍然存在着较为复杂的海洋权益争端,但是,这些争端的存在不应当成为各国合作治理南海环境污染问题的障碍性因素。周边各国应该本着对自然环境负责的精神和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努力超越政治利益分歧,在南海环境问题的治理上采取更加积极和合作的态度,并在谈判的基础上,有序合理地开发南海自然资源,切实保证南海的生态和环境健康。

  波罗的海环境治理的一个很重要的成功经验就是具有多种多样、不同层次和不同工作重点的国际组织的存在。建立有效的合作协调机制,可以使得各个国家的投入和环境治理资源能够得到协调使用,从而使环境问题治理的效果最大化。比如赫尔辛基委员会,这一委员会成立近四十年来,在波罗的海环境问题的治理上一直发挥中枢的作用,综合协调各国的活动,并及时环境监测数据。目前,南海地区国家之间还没有类似的组织架构。南海作为一片国际海域,要想治理好环境问题,建立有效的组织协调机构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在南海周边各国间建立类似于赫尔辛基委员会的组织仍然具有较大的阻力,而较为现实可行的办法是从各国间开展环境保护的合作项目开始,逐步深化理解和合作。2013年6月,为了促进南海及其周边海洋国家在海洋领域的务实合作,由中国国家海洋局的《南海及其周边海洋国际合作框架计划(2011—2015)》开始实施。该计划的重点是推动当前南海及其周边国家共同关心的区域海洋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合作,合作区域范围主要包括南海及与其相连的印度洋和太平洋,合作伙伴主要包括在此区域内的有关国家以及政府间或者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这一计划的实施将会有助于进一步发挥我国在治理南海环境问题上的积极作用,推动南海各国和相关组织在海洋环境问题上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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