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IM电竞有限公司官网!
IM电竞·(中国)官方网站

联系我们

邮箱:youweb@im.com
电话:0898-66668888
地址:IM电竞广东省广州市番禺经济开发区 在线咨询

环IM电竞境污染治理集锦9篇

发布日期:2023-10-05浏览次数:

  IM电竞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由于我国为了快速进行经济建设,片面追求经济增长,以提升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国家的国际地位,加之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技能减排技术落后,制造业普遍采取粗放式经济发展方式,导致我国忽视了由于经济而带来的环境代价,环境问题一直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致使我国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目前,各级地方政府都在大力发展经济,并没有过多关注环境问题,而工业忙于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无暇顾及节能减排技术研究方面,我国民众也淡漠对待环境的污染,致使从容了环境污染的发生和扩大。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环境保护与治理已经刻不容缓。

  乡镇普遍存在着“脏乱差”现象,由于居民素质偏低,以及生活方式落后,垃圾乱倒、烟煤燃烧、散养禽兽、塑料袋乱飞、污水乱流的现象比比皆是,不仅对乡镇的容貌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还对水体、大气和土壤造成了一定的污染。

  乡镇工业大多数规模小、布局分散、对于环境保护的投资较低、技术水平相对薄弱,主要从事的行业都是一些重污染企业,例如:造纸业、电镀、农药化工、有色金属、印染、水泥、制砖等等,排放的都是一些污水、废气、固废,而且排放的污染物总量越来越多,对乡镇的环境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破坏了当地的环境。

  由于乡镇农业生产依靠化肥、农药来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因此在使用化肥、农药、地膜的过程中,对乡镇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污染;每年夏秋两季秸秆焚烧也造成了严重的空气污染。更甚者,农民为了在耕作中降低生产成本,使用的农药、化肥造价低廉,高毒、高残留,不仅导致农作物吸收这些农药,土地、大气也吸收了这些农药,因此,对于人体食用、大气污染、土壤污染都十分不利。

  由于乡镇管理松散、有相对广阔的空地,因此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都向乡镇转移,造成了乡镇的堆积污染,同时,垃圾部分有害成分也对空气和土地造成了一定的污染。

  环境保护与治理不仅需要国家和政府的参与,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参与环境的保护。因此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有环保意识,养成绿色环保习惯,从身边的小事儿做起,带动更多的人共同致力于环境保护事业。

  要做乡镇企业园区规划管理,改变“村村点火,处处冒烟”的落后分散局面,调整乡镇产业结构,集中开发乡镇工业,集约化经营,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还可以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产业循环式组合,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共赢,使得乡镇企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粗放型的农业生产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现代化要求了,因此,必须鼓励乡镇发展生态农业。要积极的向农民宣传普及生物防治害虫的方法,鼓励农民用天然肥料。

  城市由于发展速度比较快,机动车保有量和城市人口发展迅速,机动车尾气已经成为空气污染源。同时我国能源消耗量稳步增长,造成了工业废气、工地扬尘和煤气燃烧污染。这些造成是城市大气污染60%的来源。

  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产量也不断增长,目前我国的城市固体废弃物堆放量就已经达到70多亿吨,不仅会对土地造成污染,还会影响空气质量,今后由于垃圾污染引发的社会问题还会增加。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的加快。我国水污染更加严重。由于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大量排放,导致水体污染。近年来,由于科技因素,我国的工业废水经过治理有所减少,而生活污水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多了。

  由于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不完备,并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步伐,针对上述的城市污染问题,制定出合理的治理措施。

  由于许多城市水资源短缺现象严重,治理城市水污染刻不容缓,所以城市要制定出改善水质的计划,重点保护城市饮用水源,通过科技手段提升污水处理水平,保障水质优良,是城市地表水达标。

  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制定出一个排污标准,明确规定建筑工地和工业生产所排放的超量固体废物是违法行为。另外,向排污企业征收排污费,通过采取排污收费的方法和超量加重排污收费相结合的手段来治理工业生产所排放的固体废弃物。

  1.农村居民生产、生活以及工业垃圾对农村环境造成污染。近年来,由于农村人口不断增加和农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大量增加。加之农民环境意识淡薄,垃圾沿河、路等随处乱堆乱放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畜禽养殖户普遍规模小,没有相关配套污染处理设施,禽畜粪便的堆放也成为农村重要污染源之一。还有部分企业由于受利益驱动,擅自倾倒短期内难以降解的固体废物,也是造成农村垃圾增多的重要因素。

  2.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各乡镇政府把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实行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第三产业,招商引资等作为增加当地财政收入的良策。而在发展乡镇企业的同时,往往是靠山吃山,有煤挖煤、有石采石,兴办小高炉等,这些企业往往技术含量低,能耗高、污染重,不惜以牺牲环境代价获取经济利益。更有甚者个别乡镇领导不经考察,盲目引进一些淘汰落伍、能耗高、污染重的项目,甚至对一些企业实行重点保护。这些措施虽然在短期内见到了经济效益,但由此带来的污染也不容忽视,甚至酿成重大事故。2008年8月河南民权县磷肥厂利用高砷硫铁矿制酸严重污染大沙河水的特大污染事故就是一个例子。不仅污染沿河土地,对下游居民饮用水也是一个威胁。

  3.农民盲目滥用农药、化肥等生产物资造成环境二次污染。农民为提高农作物产量而过度使用化肥、农药等,不仅造成资源浪费,给农民带来经济损失,而且导致环境污染。据最新统计,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使用化肥、农药数量最大的国家。化肥年使用量达40tkm2,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为防止化肥对土壤和水体造成危害而设置的22.5tkm2的安全上限。而且,化肥利用率低、流失率高。农药年使用量约130万吨,只有约13能被作物吸收利用,大部分进入了水体、土壤及农产品中,使全国9.3万km2耕地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并直接威胁到人群健康。

  1.环保意识淡薄农民环保意识淡薄是环境污染不断加剧的思想根源。长期的传统农业耕作方式,环保知识的缺乏,造成广大农民环境保护意识比较差,认为环境污染与己无关。只顾眼前效益,不顾长远利益,更不考虑生态环境,无节制地使用农药、化肥等,重而加剧了农村环境污染恶化。

  在农村加快经济发展和城市工业化向农村转移的过程中,一些乡镇政府一味讲发展,缺乏长远的科学规划。企业布局分散、生产和排污混乱无序,即使采取了治理措施,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效果。甚至有相当一部分化工、电镀等污染企业分散在乡镇、村庄、居民集中区,尽管近年来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三废”污染有所减缓,但由于没有合理的规划和有效的治理,污染问题仍很严重。加之农村生活废水无序排放,各种垃圾随意丢弃等都形成较大的环境安全隐患。

  目前,国家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河南省尚没有一部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地方法规或规章,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其他多部法律文件之中。其中,相当一部分内容属于原则性规定,概括性强,实践中难以操作。如针对有关畜禽养殖污染和面源污染等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由于现行法律中的一些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给农村环保执法和环境问题的解决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环境保护重在全民参与,而在农村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对环境保护法知之甚少。各级政府要通过组织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科普宣传和活动,广泛宣传环保法律知识,让农民掌握基本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乡镇干部、乡镇企业负责人的环保教育,使乡镇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使乡镇企业负责人正确处理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明确责任,自觉减少、控制污染。

  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农村当地的生产和生活,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严格按照生态功能区或环境要素,划分生产和生活区,对不同区域实行相应的环境标准并严格监管。合理布局工业企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IM电竞,建设工业园区进行集中生产、集中治理。统筹建设工业废水、生活废水集中处理系统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保护农村饮用水质卫生安全和农村环境卫生。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工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污水处理厂数量以及工作量不断增加。作为处理城市生产生活污水、解决污染问题最有效和最基本的公共基础设施,污水处理厂为城市生态环境科学保护以及河流污染治理做出了极大的贡献。然而在污水处理厂建设以及运行期间,因自身运行而产生并向外排放的各类污染物也在不同程度上污染了周围环境。根据国家环保部出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相关内容,其中明确要求将城市污水处理厂纳入可能严重影响环境的建设项目中。本文就此分析了污水处理厂对邻近环境造成污染的排放物,并探讨了相应的治理方法。

  污水处理厂是城市运转不可或缺的一个链条,其对于城市环境改善、水资源节约以及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同时也是保障城市日常运转的必要设施,是市政建设与城市环保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着近年来城建规模的快速扩张,部分拟建或已建的污水处理厂逐渐靠近商业区甚至住宅区。鉴于污水处理厂自身特殊性,其往往在改善、保障城市环境的同时制造出新的污染源,进而不同程度的污染了周围环境,引起一系列环境生态问题,这主要以恶臭气味、污泥以及出水标准不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关于污水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等问题为主。

  污水处理厂进水部分以及污泥处理部分是恶臭产生的主要污染源,其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格栅间、污泥浓缩池、曝气池、储泥池以及脱水机房等等,而恶臭气体主要成分则包括氨气、大肠菌、硫化氢、细菌、甲硫醇、VOCs与VFAs。在邻近建筑部分布情况、水温、污泥龄、水质、气象条件以及处理工艺等相关因素影响下,污水污泥中的各类恶臭物质不断扩散至周围大气中,导致周边居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同时也严重危害了污水处理厂相关工作人员身心健康。

  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转与处理废水时会同时产生液态、固态或者半固态的各类废弃物,其中含有大量氮磷营养物、有机物、病原菌和重金属等成分,污泥来源主要包括如下:(1)格栅间截流后聚集的悬浮物;(2)处理污水时添加的各类化学药剂沉积后的化学污泥;(3)生物处理工艺产生的污泥;(4)过滤等深度处理工艺应用时产生的污泥;(5)沉砂池、初沉池以及二沉池中积累的污泥。处理污泥的整个作业链条中,污泥量相当于1%~2%的污水处理总量,倘若不及时、妥善地予以处理而任其随意排放,则会对周遭环境产生严重污染。

  据统计,现阶段国内出水水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相关规定的城市污水处理厂仅为一半左右,其余50%生产所排放的污水通常未作有效处理就排放至周围土壤水体中,对后者自然生态环境平衡造成破坏,原本有限的环境自然净化能力也变得更为羸弱,乃至不堪重负。其原因主要在于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行时间较长,年久失修,相关构筑物难以满足设计要求;某一流程构筑物出现故障,只能暂时通过超越管向水体中排入未经处理的污水。此外,部分城市污水处理厂主要处理工艺仅仅包括炭类有机污染物的处理,一些深度污水处理工艺如脱氮除磷等等尚未得到广泛的应用。

  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促使城市规模与外延不断扩大,以往不少污水处理厂坐落于郊区,而随着城市规划的扩张而逐渐纳入市区范围。根据设计规范,居民生活区周围300m内不可建设污水处理厂,以免恶臭气体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已建或分布于居民区的污水处理厂,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恶臭气体逸散。例如加盖封闭池体、引入活性炭吸附设备或者抽气设备,设置在曝气池以及敞口沉淀池周围;曝气池中淤积的污泥可适当延长污泥龄,以降低恶臭污染物逸出量。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相应的绿化隔离带,将其与临近建筑物隔开,同时也有吸收恶臭、美化厂容以及净化周围空气的功能。可采用“室内”建设的方法修建污水处理厂,利用集气装置收集臭气并适当加以处理。除此之外也可种植一些特殊植物分布在厂区各处,以吸收空气中逸散的各类污染物。此类植物种类较多,其中地衣、夹竹桃、臭椿、丁香以及山楂等可有效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硫;而垂柳、油茶以及拐枣则可净化氟化物;大叶黄杨、女贞以及美人蕉则有吸收氯分子的功效;黑藻、水葫芦、金鱼藻以及浮萍等水生植物可吸收氰化物以及酚类物质,对于部分重金属污染物也有较好的处理效果,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毒性。

  污泥的资源化利用方式较多,主要是堆肥、热干化以及焚烧等等。其中堆肥是按照一定比例将秸秆、生活垃圾、稻草或者木屑等调理剂或者膨松剂加入污泥,促进其中的微生物发酵并氧化分解多种有机物,并使之转化为类腐殖质。污泥中富含氮磷钾钙等矿物质,有利于植物生长,可作为土壤改良剂或者农业肥料使用。所以污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乃至稳定化是污泥堆肥法的特点,这也是较为理想的一种污泥处理方法。热干化则是通过热能烘干污泥,使之成为粉末或者颗粒状,原来体积大幅缩小,含水率明显降低,有效抑制了其中的微生物活性,产品保存时间较长,方便储藏运输。焚烧则也是处理污水处理厂污泥的一种有效办法,可在回收热能的同时提取其中的油气物质,进而用于制备化工产品,也可作为燃料,其工业化前景较为广阔。

  积极引入新工艺、新生产设备与生产技术来提高污水处理厂水处理标准,例如吸附再生法、SBR法、一体化池、AB/AO法、氧化沟法等等,将此类新技术新设备加以推广,广泛应用于国内污水处理厂生产中,并在生产实践中加以完善和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保标准与水体质量标准也随之提升,以往以碳类有机物去除技术为主的污水处理工艺逐渐向现代化脱磷除氮等一系列深度处理技术方向发展,实现了BOD污染物的有效降解,并可将其中的氮和磷有效去除,防止水体富营养化。此外还应重视污水处理工艺流程的改善,以并联与串联共存的方式混合连接各类处理构筑物,将其设置为彼此联系且相互独立的多套污水处理系统,即便其中一套出现问题,也能保证污水处理作业不受影响,正常进行。

  随着民众生活质量的提升与环保意识的强化,社会各方开始广泛关注污水处理厂所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采取何种措施以有效控制污水处理厂环境污染问题也成为业内人士聚焦的重要课题。我们应着眼于问题的环境条件以及产生规律,系统、全面、深入地展开研究分析,做好污水处理厂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保护环境生态平衡。

  随着近些年来我国的经济在不断的发展和进步,我国人民的生活条件有了非常大的改善,但是有一些问题也随之暴露了。环境的污染是我国接下来要处理的重要问题。进行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管理是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必须要做到工作,它能够使我们现在的生活环境的到非常大的改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管理有着自己的特点,它和一般的工程管理有着相同的共性,也有这自己本身的特点。本身的特点是它具有的复杂性和边缘性,需要涵盖的专业面非常的广。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管理人员必须要掌握他自己的特性,只有把他的特性了解到位,才能够使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管理的工作做好。

  环境污染治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他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为引起环境污染的因素非常的多,必须对污染有个全方面的了解之后才能够对污染有比较好的治理。虽然我国加强了对于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但是依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模式进行环境污染治理,这种管理模式已经不太适合当今社会污染的情况治理。管理模式应该改变。本文就针对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管理进行对策分析。

  因为现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导致了很多问题的发生,人们才开始关注对于环境的治理工作。但是大部分人对环境的治理工作依然不上心,没有一点责任感和危机感,政府方面对于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当中的工作过程监管不到位,导致很多的工作不到位,在环境污染管理当中虽然有很多比较好的政策,但是没有把好的政策落实到位,在进行工作中困难加大,无法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

  城市中的园林建设景观在城市当中的建设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能够让城市中的居民有着比较好的感官享受,还能够缓解空气当中的污染,还能够改善城市的居住环境,提升居住品质。但是我国的城市规划中,对于园林景观的建设没有足够的重视,之加强对于城市经济的发展,而不关心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爱,一味地加强商品房的建设,对于城市土地资源的过度利用,导致很多的住宅楼层间距非常的小,无法进行绿化活动,导致空气无法得到精华。我国现有的城市园林景观建设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人们的需求。城市园林景观建设的缺乏在未来会是限制城市发展的一块绊脚石。

  城市的污水处理在城市污染治理工程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城市污水一般由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城市径流污水组成。其中对于城市生活污水的处理是非常的有必要的。对于生活污水的处理一般都是由城市的地下污水处理管道排到污水处理厂,因为生活污水中的污染物能够在经过污水处理过程之后,去掉污染物。这种水在一般的情况下都能够进行循环使用。工业废水由于其中含有重金属污染物,必须经过全面的处理和检测才能够排出。因为一旦处理不及时,那么他对人类的危害是不可逆的。城市径流污水大多数是由雨水或者雪融水等组成,污染程度不大,经过简单的处理之后就能够进行排放了。

  再进行相应的城市规划工作时,把城市环境污染治理放在工作的主要位置,提早做出对于城市中污染处理的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对于工业区的规划做好工业区内污染物排放的工作。尽量避免在主体工程已经建设完成之后,才开始考虑环境污染的处理,建设相关的基础设施。造成整个工业区生产生活上的延误,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于城市规划过程中,要综合的考虑城市中的环境问题,让城市的环境污染治理工作跟上城市发展的脚步。只有合理地进行城市规划,有效利用城市空间,加大城市绿化力度,加强城市公园建设,出台节能配套措施和相关的优惠政策,鼓励开发、生产和应用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有效避免不必要的污染和环境问题的出现,为城市发展奠下良好的基础。

  建立一套完整健全的相关责任机制。在环境污染管理体系建设时,最重要的就是在进行工作过程中,各部门知道自己负责哪一项工作。所以相关的部门要对工作部门进行责任的明确,真正的把每一个岗位都落实到相关的责任部门,确保每一个岗位的工作都做到位。建立好相应的追责机制。使每一个工作人员都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当中去。保证工作的进行。才能够使环境污染的治理达到预期的效果。

  目前我国的环境治理前景不容乐观,绝大多数的人对于环境治理方面的工作都不太重视,因此,我们必须加强人们对于环境污染治理重要性的认识。政府部门应该观念的宣传工作,逐级进行宣传活动,使观念深入人心,同时应该加强资金在环境管理方面的资金注入,加强对于环境污染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对污染的处理能力。

  当今社会在不断的转型,进行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正在进行转型,过了破坏环境拉动经济的阶段,面对越发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我国已将在对环境污染进行大力的治理活动。想要人们的生活环境越来越好,经济发展向着健康的道路迈进,就必须做好对环境污染治理的相关工作。

  [1]王斌.环境污染治理与规制博弈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

  [2]董文福,傅德黔,努丽亚.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的发展及存在问题[J].中国环境监测,2008(4).

  [3]刘超.管制、互动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2).

  [4]王晶.基于实物期权的水污染治理投资决策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3(12).

  1.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分类在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中,需要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使城市的所有人员,都自觉的把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按照规定分类放置,如可以按照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和不同的生活垃圾等不同的类别[2],进行分类处理,这样就可以使在城市生产生活中的大气、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治理上发挥作用。使它们不能成为污染源,而成为城市的资源。

  1.2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由于中国的环保工作起步较晚,环境污染问题还是近30年的重要工作,虽然也投入了很大力量,有了一些管理模式,但各类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发展还不成熟,尤其是中国在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中,在一些高新技术和企业产品更新换代的能力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发展优势。对于这些都是当前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的中心任务。例如,在城市污水治理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镇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在这些城市污水处理中,大多采取的模式是集污水处理工艺为一体,然后再选择利用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对这些城市污水进行处理,就可以使这种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得到广泛的应用,这种设备可以在城市环境污水处理中,广泛应用于污水量较大的需要,尤其是对于那些还没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和小区建筑物,非常实用的利用这种设备,来解决污水的处理问题;还有一些城市有一些分散的人群聚居地,在这些城市的居民聚居区,他们也会产生污水,也需要处理污水。虽然在工业废水处理上,随着高科技时代的到来,城市环境的污水处理产品的质量水平得到较大的提高,这些成果的来源主要是中国的废水处理工艺得到发展,这使中国的工业废水处理设施中,经常使用工艺新型的各种设备,尤其是这些设备在中国已经都能生产。这使中国在建污水处理厂,几乎可以全部采用国产设备,这对于污水处理具有很大优势[3]。在固体废弃物的治理方面,在中国的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手段,关于工业固体废物处理方式,一般都采取卫生填埋法、焚烧法等不同的方式,也有将这些废弃物堆置于郊区,然后在上面覆土,再利用土地进行绿化,这样不仅可以处理废弃物,而且可以增置城市新的景点。但对于这些生活垃圾来讲,中国处理方式仍存在许多不足,在目前,仍然是利用填埋、堆肥与焚烧三种方式来处理固体污染物[4]。

  2.1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模式就全国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而言,中国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的工作模式,基本上还没有走出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这种模式在中国主要有两种:其中一种,是城市污染企业需要建设污染防治措施,这种措施是一种可以处理污染物处理设备,它可以来处置企业在生产系统中产生的污染物,也有些单位运行本单位的环境治理设施,这样也可以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也就是企业自己负责城市环境的运营管理;另一种城市环境污染治理的管理模式,是利用公共性的措施来治理污染的防治措施[5],这是一种需要依靠政府筹资,来建设城市环境管理系统,用这种方法来统筹解决城市环境的污染治理。关于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实施进入市场化模式,就是要将城市环境污染治理,实施专业的、具备污染治理运营资质的企业,就需要进行统一的运营管理,能够更好的实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也能够更好的使污染物达标排放,提升城市环境的污染治理力度,并且有利于培育社会化,时至今日,这种城市环境污染治理的管理模式,已经在中国的广州、深圳、东莞等经济较发达的地区[6]得到较好的发展,其他的一些城市中,这种模式只是在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较多的地区有较好的实施,显然,对中国来讲,要实施这种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模式,还需要做较大的努力。

  2.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认定情况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认定有了较大发展,从1999年计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到2004年,中国施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这些政策已经在全国各地的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中,已经建立起一大部分城市环境污染治理的运营机构。目前,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在中国有效期内的持证单位约2100家。几年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运营在中国,尤其是江苏、上海、山东、广东等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得到了较快发展,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这主要表现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稳定性有了大幅提高,大大提高了达标排放率;加快了工业污染集中处理(解决了中小企业的污染治理问题)、城市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工程领域设施运营的市场化步伐;充分发挥集约化优势,规模化运营,降低了企业污染治理成本;培育了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服务业的发展,提高了运营人员水平。

  2.3现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存在的问题目前,从中国城市环境的污染治理的发展情况看,城市环境污染治理的专业运营企业,大部分集中在上海、广州、深圳等经济较发达的城市[7],在这些城市中也得到较好的应用,但在中国还有许多地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还比较薄弱,亟待快步赶上去,才能够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2.3.1传统的“两种模式”的问题在中国城市环境的污染治理过程中,长期应用“两种模式”,来实施城市环境污染治理的模式,都会在资金的使用上带来困难,对于这些困难,无论是排污单位建设污染防治措施,还是利用公共性措施来解决城市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都需要投入较大的资金,因此,对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费用是较大的,这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政府来讲,压力都是很大的;同时还有在技术上、管理人员急需的困难,目前,在一些城市,环境管理工作人员不是专业性的工作人员,就容易出现他们的技术水平良莠不齐,很难使他们在工作中,达到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再加上中国城市环境污染治理长期以来,沿袭使用的“两种模式”,这些问题都使城市的污染防治运行难以与企业运行模式统一起来,这里主要存在着效益问题,对这种设施运行管理的单位或个人来说,如果在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不进行成本效益核算,就会使城市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没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有些还可能出现亏损,城市的环境污染治理就很难见到实效,必须提高企业的积极性,才能保障城市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2.3.2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能力薄弱问题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能力,以南京的环境污染治理为例,2012年南京在继续推进“雨污分流”、“一河一湖”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基础上,按照“一河一策、因地制宜”的原则,对城市部分黑臭河道开展新技术治理。采取生物、物理、化学等方法集成的治理技术,启动实施内秦淮河北段、十字河等13条黑臭河道的治理,取得初步成效。但要把黑臭河道彻底治理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请,因此,南京市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能力中已经得到发展,但在具备运营资质的单位中,还没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的证书和经验,不仅如此,还有一些企业在运营类别上只是临时资质证书,显然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能力薄弱问题不容忽视。

  2.3.3中国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亟待提高中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化起步较晚,在众多排污企业中,只有少数企业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交给专业公司运营的企业。例如,2012年南京太湖流域的高淳、漂水两县全年关停污染企业41家,完成循环经济试点企业13家。但从全市来看,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亟待提高。

  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市场化,就可以解决“两种模式”弊端,在一些企业中,在观念上还没有认可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的意义,这就使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市场化进程缓慢,就难以形成城市环境治污的优势,这就不利于城市环境治污与社会管理的发展。

  3.1环境污染治理要加强法制建设目前,中国开展了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工作,这种工作的开展,可以引导和推进环保服务的市场化,也可以对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起到促进作用,在城市环境治污中,对运营单位实行城市环境治理与社会治理污染问题,这样就会对排污企业的环保工作产生动力,就会鼓励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市场化发展。因此,在城市环境治污中,就需要加强法律层面的作用,尤其应加强对城市环境治污的立法调研,才能在城市环境的污染中,尽快建立具体和专门的法律制度,才能够利用法制的优势,来严格制定城市环保污染治理与社会的管理,才能为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市场化提供法律保障。

  3.2环境污染治理要建立激励政策在现行的政策体系中,扶持和鼓励环保与社会管理发展的政策还不完善,因此,应该在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上为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加大企业的治污能力,就会提高城市环境治污企业的积极性,就会使城市环境污染与社会管理服务尽快实现市场化。就可以使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得到良好的发挥,可以在经济上发挥规范城市环境污染的治污市场,才会使政府和治污行业制定合理的运营服务费用,通过治污企业形成竞争性的定价机制;才能使治污企业在税收上得到优势,就会有利于使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单位获得减免税制度。

  3.3环境污染治理要采取双赢机制环境污染治理要采取双赢机制,应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创新投入,才能提高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的能力。使城市环境治污的市场空间得到扩展,才能使城市环境治理采用双赢机制,使其得到健康发展,城市环境污染治理,需要平衡双方的利益,才能使城市环境治污企业在优化管理、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得到较大的空间,既有利于用户,又发展了自己。才会使城市环境治污企业的运营市场,得到认可,才可以实现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排污企业的双赢局面。

  现行环境污染防治制度的缺陷深层次折射出环境治理中管制与互动二元模式之间的博弈与利弊,虽然二者并非截然对立,但在不同的社会情势、制度语境与现实需求下,我们应当对这二者的价值位序作出选择。当以管制为核心的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弊病丛生之时,互动模式应成为适时之选,我国近期的宏观环境治理政策已经从制度层面折射了这种环境污染治理理念与路径的转换。2013年11月12曰中国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做了系统规定《决定》提出的“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在环境污染治理上前所未有的理念创新,实质上对现行的环境污染防治制度从管制向互动模式转换提出了全新的制度需求。

  综观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其实质上秉持的是一种管制模式的立法思路,这成为各单行法隐含的立法理念与制度逻辑,由此也决定了当前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体系的鲜明特色和制度路径。

  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着眼于保护环境要素,当前的环境法律体系的立法思路是依据环境要素的具体类型分别制定法律制度,形成了近30部体系庞大的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行法a。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指防治环境要素污染为立法对象的一类法律法规,以各具体环境要素为立法依据,以防治某一环境要素污染为内容,在我国主要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既然我国当前的环境污染防治立法思路是依据环境要素为标准,环境要素种类的多样性便决定了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数量众多,各环境要素的污染产生及其防治在具体迁移转变规律、致害机理和规则需求上有所差异。与此同时,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确立过程,实际上也是决定如何将环境法基本制度运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的过程0,因此,各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也能呈现出一些共性规律。宏观层面去梳理我国的环境法制现状,则可以发现我国当前的环境法制是在政府环境管制模式下展开制度设计,立法重点和大量规范均属于行政规制制度,环境法律体系基本呈现“重公民保护环境义务,轻公民享用环境权利”、“重规范企业环境责任,轻规范政府环境责任”等特征3IM电竞。环境法律制度基本上围绕着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确权与授权,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规制对象而展开。

  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但如何实现这项职能则路径有异:或以赋予公民个人权利、控制行政权为核心,或以赋予行政权、约束公民个人权利为核心。我国现行的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为典型的“监管者监管之法”:第一,在制度价值选择上围绕着赋予政府各项环境行政管理权展开制度设计;第二,在立法思路上尽可能体系化地向政府确权与授权;第三,在制度手段上偏向于采取行政指令的方式向污染制造者和排放者下达排污指标,直接限制规制对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

  仔细梳理我国当前的几部重要的污染防治法,可以佐证这一特点。以《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为例,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有92个条文,但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仅有第10条第1款、第84条和第85条第1款等寥寥3个条款,其余全是命令式的管理制度安排^《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有66个条文,除了第5条和第62条第2款规定了公众权利,其余基本都是关于命令式的管理制度安排。在这些各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单行法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均是非常重要且条文比重较大的一章,大量的“禁止’、“不得”和“应当”等法律用语充斥了一半以上的法律条文。

  综观当前的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在环境监管理念与路径下的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基本上是以自上而下的“命令一服从”或“权威一依附”型制度为重心。这类制度的典型特征在于以政府行政权力为主导来控制各类污染排放行为,其制度运行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在制度逻辑上,由于现行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是以各环境要素为依据制定的单行法群,各环境要素污染防治的监管执法权分属不同职能部门来行使,这使得环境污染治理的任务被条块分割,难以体现考虑到自然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和各生态要素的相互依存关系。②在制度实施上,行政权力运行的科层制特征使得地方政府在解释与适用上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时,存在着一个法律再解释与政策界定的过程。笔者曾经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归纳了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对于中央宏观环境法律与政策再界定的四种类型H,现实中国家层面的污染防治立法的任务目标在层层分包之下很容易被异化。③在制度工具上,行政权力为主导的“命令一服从”型的制度目标主要是依赖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两类强制性环境标准这些手段来实现的。但对于创设或实施污染防治标准的主体来说,所面对的一个主要的两难困境在于,是让标准变得更为平易从而可以更为广泛的适用,还是让标准趋于特定化,以更好的量体裁衣来适应于特定的地区、公司和污染物6]。从便于行政执法以及法制统一角度而言,环境标准的简化与统一性有助于环境行政执法,但规制对象的多样性又使得环境标准的特定化与复杂化才能契合污染防治目标,这种二元困境是现实中环境污染防治执法困境产生的重要原因。

  当前的环境污染防治制度体系适用管制模式的一个隐含的当然假定是,环境资源是纯公共产品,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的政府是保护环境资源的最佳主体,同时,管制的典型正当化的依据是市场在处理环境行为负外部性上的无能。但是,现实中当前的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却存在诸多缺陷。

  镶嵌在管制模式的污染防治制度下,我国当前环境污染执法中存在的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是一个内生性顽疾。中国作为一个民族众多、疆域辽阔、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各地在环境状况、资源稟赋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需要中央与地方的分权以分担环境治理的责任。由于信息不完全和有限理性等问题的存在,也由于需要在地方个性差异的基础上抽象出共性规律以加强政策与法律的普适性,中央层面的环境政策比较粗略,国家层面的环境法律制度比较宏观,只是针对政策涉及到的有关方面作出原则性说明和概括性规定。某种意义上,环境污染防治中行政权力主导管制模式的科层制特征,决定了环境污染治理中环境执法权的分离,中央政府负责宏观决策(比如环境保护部出台部门规章、制定各类强制性环境标准等形式),而地方政府负责具体执法。这种执法权运行的逻辑导致了现实环境执法中地方保护主义盛行:①在政府权力主导的环境污染执法中,中央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理论上是一种层层委托一关系。但是,在地方环保执法部门的人员由地方任命及经费由地方支出的背景下,被设定为“人”的地方政府会有自己的地方利益与政绩诉求。②现实中,地方政府一般较少以公然违反国家污染防治立法的形式推行地方保护主义,而是在对抽象的环境政策再界定、对宏观的国家法律制度再解释过程中,虚化与悬置环境保护目标,从而导致污染防治制度功能的异化。比如,会通过地方环境保护条例等方式解释上位法,将硬性的环保目标分解、环保法律约束软化,或对抽象的环境法律原则与倡导性制度作出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解释,在法律制度存在着空白与漏洞之处放之任之,不会从环境污染防治的本质目标出发积极行政,等等。

  在管制模式下,当环保地方保护主义出现时,我们会尝试采取环保执法机构垂直管理来避免地方干预,这既使得环境执法权不断上移,但也使得现实中运动式环境执法现象产生,从而危害到环境污染防治执法的长效机制:①单一制国家普遍采取中央立法、地方执法模式,国家出台法律与政策,地方负责执行。但我们当前所依赖的“以上压下”对抗地方保护主义的思路却打破了这种结构的平衡,使得国家环保职能部门不但要负责出台环境污染防治的规则,还要负责具体执法,但国家环保执法部门的执法力量却难敷其职。我国国家环保部机关只有200余人,加上直属单位、报社、出版社、环境科学研究院等也才1000余人,如此规模的机构显然只能负责制定政策,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没有能力单独执法,环保执法及其监督必须依赖地方机关0。于是,当执法权上移时,国家环保职能部门的执法力量决定其也只能针对特别重大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行为采取运动式执法的方式。比如,从2005年开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环境保护部)连续三次发动“环保风暴”以疾风骤雨之势高调执法。②在我国当前的环保机构与执法力量设置中,我国环境执法人员主要集中在市县,现有国家、省、市、县四级环境执法监察网络的5万人环境执法队伍中,市、县级占全国总数的99%8。按理说,地方环保机构应当成为环境执法的主要力量,但是,由于地方政府自身利益与政绩诉求所秉持的对发展经济态度积极而对环境治理则持“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不出事逻辑”IM电竞,则又使得地方政府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满足公众环境权诉求的双重压力下游移选择,对于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或公众关注与争议焦点事件采取运动式执法,成为地方政府回应公众环境权诉求的主要方式68。

  在管制模式下,执法者履行环境监管职能是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发放排污许可证、征收排污费和现场检查、排污监测等制度工具实现,其手段是制定和实施各类环境标准。当经济发展冲动、地方利益诉求、政绩考核标准和“以上压下”机制交织在一起时,环境污染执法中经常会出现执法者与污染者之间合谋形成的法律规避:①干部考核指标体系是目前中央政府鼓励地方官员进行环境治理的一种制度性政治激励模式,带有明显的“压力型体制”的特征,但“压力型体制”下的政治激励模式导致地方官员逃避政府在地方环境治理中的必要责任,将操纵统计数据作为地方环境治理的一个捷径,应付上级考核和民众诉求。②管制模式下的环境执法要求有统一的监管制度和治理模式,企业都要按照《环境保护法》(2014年)第40条规定“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第41条“三同时”制度以及第42条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但是,这些一体铺陈的规定没有考虑到不同企业主体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和安装使用检测设备时的经济实力、技术条件和边际成本。因此,很多企业千方百计地规避法律,而执法者出于地方保护、政绩考核等方面的考虑也会默许甚至是纵容企业的这些违法行为,形成合谋。比如现实中经常会出现环保部门与企业之间“协商收(排污)费”的情形。

  现实中秉持管制模式下的逻辑思维构建的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弊病丛生,其根源在于理念上的封闭与制度上的僵化,具体原因可以分述如下。

  在现行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中,污染防治单行法是根据环境要素的分类为依据分别立法,每一个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法对应专门的政府职能部门作为执法机构。现实中,这种监管体制的实施体现出了规制机制的断裂,其表现及原因是:①以环境要素为依据的污染防治立法,没有充分重视到各环境要素之间的联系性。②环境要素的联系性使得单一环境要素构成的整体生态环境污染的防治必须纳入系统考量范围内,但现行依据单一环境要素构建的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及执法机构必然难以在科学分析和整体比较的基础上形成污染防治的整体行动计划,难以将稀缺资源合理配置于亟待防治的污染类型中。③现行的分别规制理念忽视了附加环境风险或者替代风险,也即预期通过规制进而减少的某些环境污染但却可能会被其他类型的环境污染所替代。比如,我们重视核能发电带来的安全风险,但对于核能源使用的规制却会增加火能发电带来的环境污染。

  规制机制的断裂也导致污染防治制度中出现的抵牾与不协调。现行的污染防治法律路径是,根据环境要素的种类制定相应的环境要素污染防治单行法,并针对这些环境要素设定行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制规制对象遵守,这导致了制度之间的不协调与抵牾:①针对各环境要素分立构建污染防治制度是哈耶克所谓的人类“理性建构”,其难以契合环境要素污染之间的联系性,环境诸要素之间产生的环境效应却不是组成该环境要素之间的简单叠加,而是在个体效应基础上呈现出环境整体性。②在现实的环境污染防治中,各环境行政职能部门依据不同的环境单行法担负着其各自环境要素污染防治的任务,这种立法上的分割与行政上的分业体制不能体现环境整体性与环境要素之间的联系性,各单行法之间存在着不协调甚至是冲突之处。③各环境保护职能部门依据环境单行法,承担各种环境要素污染防治的职责。这种各行政执法机构权限分配的原则是一种分散管理模式和分业体制。这种分领域的规制权限分配可以体现专业性,各污染防治执法机构即使会对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环境风险高度敏感、迅速回应,但同时也分割了污染防治任务,导致了污染防治制度之间的冲突或不协调,典型如在我国水质水量分别由环境保护和水利部门负责管理的现行体制下《水污染防治法》与《水法》之间的不协调[12。不但如此,污染防治变成了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权力竞争,各污染防治执法部门倾向于从部门利益角度考虑,在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风险的“最后一成”或“最后一英里”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当现实中政府是否重视、进而投入大量资源防治某一类型的污染时,取决于该污染防治执法部门所能支配的公共资源以及该污染类型与事件是否引起社会关注。比如,最近频繁爆发的雾霾污染是一个全民关注的大气污染事件,但当2014年4月爆发的兰州自来水苯污染事件成为一个新的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暂时游移,则在污染防治执法重点与资源投入上也会发生变化。

  一般来说,法律要达到使企业自觉治理污染的目的,可以采取三类措施:一是推动企业降低污染治理成本;二是加大污染处罚力度;三是提高环境监管效率。前一种方式主要是靠市场发挥作用,通过立法建立环境保护的利益保护机制;后两种方式则主要是依靠政府实施,通过立法建立强有力的监管体制并严格执行[13]。现行立法所确定的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治制度,主要采取后两种方式,通过赋予环境保护职能部门以体系完整的监管职权和丰富的行政执法手段来实现制度预期。仔细梳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2014年)和各污染防治单行法的规定,可以发现现行的污染防治制度具有单向性和封闭性。简单而言,即在制度思路和结构上采取“命令一服从’、‘*标准一遵守”、“违法一处罚”等二元关系模式。现行的污染防治单行法条文中大量充斥的是“禁止”、“严禁’、“不得”和“应当”的规定。应当说,污染防治工作的推行有赖于执法者与污染者的共同努力,污染防治制度实施需要在洞悉双方目标价值与利益诉求的基础上探析利益交叉点,通过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沟通”互动来提高制度的绩效。但反观各污染防治单行法,在“执法者一企业”的二元关系中,作为被规制对象的企业的诉求隐没不现;在各污染防治法历次修改过程中,立法机关、执法部门以及学界意见更关注的是如何完善环境监管制度体系、加大违法排污行为处罚力度、改变“守法成本过高,违法成本过低”的法律责任规则设计,至于被规制者的利益诉求、权利实现机制甚至是制度激励功能被遮蔽在单向性的管制制度完善中。因此,如何注重通过制度设计以体现上述第一种方式,即推动企业降低污染治理成本是突破现行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实施困境的重要的替代路径,这要求环境污染治理在理念上改变单向性和封闭性的管制路径,而注重兼顾采纳互动治理的理念与制度路径,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环境污染防治制度体系的单向性与封闭性特征,使其陷入“闭环逻辑”致使制度僵化。在行政权力主导的污染防治制度逻辑中,环境治理的效果取决于立法中环境监管制度和行政手段的完善与丰富程度,以及环境行政执法的绩效,规制对象自身的个体特殊性和态度并不纳入考量范围或并不实质上成为影响环境污染防治制度构建的有效函数。因此,当环境污染防治效果不佳时,我们的思维惯性和路径依赖使得我们的第一选项往往是寻求制度更新。实际上,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实施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在于规制俘虏现象的出现。政府规制俘虏是指由于立法者和管制机构也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而某些特殊利益集团(主要是被规制企业)能够通过“俘获”立法者和管制机构而使其提供有利于他们自己的规制。规制俘获的后果就可能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规制政策设计层面,即规制对象通过各种途径操纵规制政策的制定者,以便让规制政策符合其自身利益;二是规制政策执行层面,即规制对象通过俘获公共执法人员,弱化现行规制法律的执行,以维护一己私利。

  在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实施过程中,虽然在管制模式下的污染防治立法规定了系统的环境监管制度,貌似被规制对象无所作为。但恰恰是环境执法机构在污染防治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这也使得环保执法部门享有宽泛的未受到有效限制与监管的自由裁量权,这为现实中执法部门与规制对象利益结盟、被规制企业“俘获”规制机构提供了制度空间。实际上,在地方经济发展诉求与地方保护主义之下,这种规制俘虏某种意义上成为了地方政府的自愿选择。规制俘虏成为现实中环境污染执法效果不佳的重要制度性原因,但是,正如前述所言,管制模式下应对此问题的思路是偏好于采取“以上压下”的模式应对地方保护主义,于是通过不断上移执法权、垂直管理和制度更新(以出台更为“先进”和严格的监管制度)等方式来予以应对。当新的监管体制与制度出现时,新型的规制俘虏现象又升级换代以规避新的规制制度。于是,在如此闭环逻辑中,污染治理也陷入制度结构上的恶性循环,并伴随着制度的逐渐僵化。

  置诸上述环境污染防治的理念与制度体系中考察,我们可以发现,2013年《决定》中首次提出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就不仅是简单的提出一种污染治理的新模式,而是在污染治理理念上从管制模式向互动模式的跨越,这为我们探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理论依据进而构建系统的制度体系提出了迫切需求。

  《决定》中提出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并不是凭空产生或纯粹的“理想建构”。运用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来考察现行的环境法律体系,环境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也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供了法源依据,笔者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此依据概括为“损害担责”原则和制度。

  其实,在我国和国际社会对于该环境法原则的概括和表述上也历经了变迁,语词的变迁背后表征的是制度理念、内涵与外延的发展。我国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第6条规定的是“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即“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或者报请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搬迁。”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没有直接规定该原则,其内容隐没于具体的制度措施中,因为没有立法界定所以学界对其该原则的表述便不尽统一,有“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环境责任原则”,但这一阶段学界较为通行的表述或认可该原则体现的理念是“污染者治理”,其目的在于明确污染者的责任,促进企业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污染者治理”强调了国家提供环境公共服务、政府积极履行环境保护公共职能的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还要对自己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环境责任,该原则其实典型体现了我国现行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所呈现出的鲜明的“命令一服从”的制度封闭结构,突出强调了被规制者一旦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则要承担“治理”的责任而不能转嫁于人。

  笔者认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2014年)对于该原则的规定,则体现了理念的进步和制度的开阔视野。该法第5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6条第3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新的《环境保护法》不再规定的是“谁污染谁治理”或“污染者治理”原则,而是“损害担责”原则。如果说“污染者治理”更多强调是污染者自己去承担环境治理的责任,那么“损害担责”则提供了一种开放式的责任承担方式一污染者、环境损害者既可以自己去承担环境治理的责任,也可以市场付费替代履行环境治理责任。笔者认为“损害担责”原则在目的上契合、在形式上回归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72年在一项决议中明确提出的“污染者负担原则”,其本意和宗旨在于要求企业为排污损害环境而付出治理恢复环境的费用[2]。污染者必须要承担治理恢复环境的费用,至于具体的治理环境的主体则在所不论,因此,这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供了制度依据和开放的制度空间。

  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制度体系中已经有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制度雏形。系统梳理当前的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其中的环境代执行制度在制度理念、逻辑、内涵和指向上初步体现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主张,我们可以对之作一梳理和检讨。

  环境法上的代执行制度主要是指,环境违法者不履行整治恢复的环境义务,经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拒不整治恢复的;或者违法者虽然进行了整治恢复,但整治恢复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即处置不当或者延迟处置的,环保部门有权对违法者产生的污染与破坏环境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实施整治恢复或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综观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环境代执行制度不是一项普遍规定的制度,不但没有专门立法,在各单行法中的规定也较为鲜见,主要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中。比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的、《河道管理条例》中的强制清除、、《防洪法》中的代为恢复原状、《水土保持法》中的强制治理等。最明确的规定也仅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第55条关于“代处置”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76条新引入并详细规定的水污染行政代治理制度和违法设施的代拆除制度成为新的《水污染防治法》的重要亮点,该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的环境法规对于该制度也重视不够,仅有不多的地方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了该制度,如《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第25条和《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第8条关于“代为整治恢复”的规定。

  总结现行的环境代执行制度的特征及其弊端,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①现行的环境代执行制度并不是一项基本环境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1989年)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2014年)并没有规定该制度,其规定在污染防治单行法中。实际上“环境代执行制度”是我们对散见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的“代处置”和《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代治理”等的学理总结,并没有统一的制度名称和稳固的制度内涵,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中并不能当然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污染防治。②现行的环境代执行制度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污染防治制度类型,在上述列举的条文规定中,其是和限期治理制度联系在一起的,环境代执行制度被设定为限期治理制度的后续制度与保障制度,当限期治理制度没有能有效起到环境整治恢复作用时,代执行制度才能进一步保障其制度预期实现。质言之,环境代执行制度的实施是以限期治理制度的实施并且不能发挥预期作用为前提。③当前污染防治法律是在与限期治理关联的背景下定位与规定环境代执行制度的,限期治理制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制度,而环境代执行制度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基于这种定位,严格来说,当前的环境代执行制度还是在行政管理模式下的一种污染防治制度,该制度实施并未为其他主体参与污染防治提供开放空间,还是由环境执法机构主导的。但由于当前的环境执法机构普遍不享有强制执行权,这也使得环境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担忧越权或引发行政诉讼,而舍弃适用隶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环境代执行制度。

  行文至此,我们在梳理当前的管制模式下的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制度逻辑、规制路径、内生缺陷之后,可以总结,这是由于管制模式下的环境污染防治立法存在着机制断裂、制度抵牾、结构封闭等原因所致。为应对管制模式的上述弊病,互动模式注重了污染防治是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必须充分了解各方主体的立场、利益与诉求。互动模式下的污染防治机制实施必须通过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沟通”互动来提高政策的质量与效益,亦即由行动主体采取措施来应对治理困境并寻找新的策略以实现更优治理目标,对多方参与的强调,用以区别于传统的、层级性的国家权威治理形式。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互动模式的典型体现,它可以也必须贯彻的污染治理理念包括:第一,在制度类型上,污染治理不能再单纯采用由行政权力主导的一元模式,而是应当注重多方主体的积极参与;第二,在制度特征上,不能再是单纯的“命令一服从”模式,而应当兼顾通过行业协会等自我治理以及政府与社会的互动模式;第三,在制度价值上,基于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和污染治理利益牵连性,不能再在制度设定中遮蔽被规制对象利益诉求、忽视规制对象(污染企业)积极性的发挥。从上述制度诉求出发,我们可以归纳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制度框架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管制模式下以行政权力为主导所一体推行的环境监管制度,难以兼顾被规制对象的个体差异进而发挥其积极主动性。现在污染防治制度的重要路径是编制更为严密的法网以“加大违法成本”,使得企业为环境污染行为承担责任。但是,这种制度逻辑难以契合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的自利倾向,单纯加大对企业的处罚并不能抑制企业逃避治理污染的机会主义行为,在上述制度闭环逻辑下只会催生多种形式的规制俘虏。因此,加重对企业的处罚难以有效改进污染防治效果,而应当重视市场手段的作用,使得企业主动治理污染。

  笔者认为,要真正发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功效,其前提是改变现行的单纯的命令一服从的管制模式,引入体系化的市场制度。这些制度可能并不是直接的第三方治理制度,但如果没有这些市场制度的培育,则实质上所有的污染防治制度的实施主体只有政府执法机构“一方”,被规制对象不可能作为发挥积极作为的“第二方”,更何谈“第三方”。只有市场制度的系统引入,才能为被规制对象(污染企业)提供陈述意见的通道和表达利益的路径,为第三方参与污染治理提供前提。这些市场制度体系包括污染者付费、排污权交易、环境税、环境保护合同、环境保险、绿色市场,等等。这些经济激励方法被认为是克服环境行政规制的弊端、促进环境规范内面化的重要手段。我国已经有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刚颁布的新修订《环境保护法》也分别在第43条第1款、第2款和第52条规定了排污费、环境保护税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这些都是对市场手段的引入,但仅简略规定,需要在实践适用中予以具体化。

  如上分析,我国现行的散见于一些污染防治单行法中的环境代执行制度是互动模式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的雏形,但还存在着诸多缺陷。从节省制度创新成本的角度考虑,可以改进当前的环境代执行制度以满足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需要:①提升环境代执行制度的法律效力层次。很遗憾的是新近修改的《环境保护法》(2014年)并没有规定环境代执行制度,使之成为环境法的基本制度。建议在以后的法律修改或者是环境污染防治综合立法中,系统规定环境代执行制度,使之当然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环境污染防治。②赋予环境代执行制度的独立性。申言之,不再将环境代执行制度作为限期治理制度的后续制度和补充制度,即当限期治理制度失效时,才适用环境代执行制度以发挥其补救性功能。而应当赋予环境代执行制度的独立地位,也即其适用不以限期治理制度的适用并失效为前提。③与上述第二点相关,一旦赋予环境代执行制度独立地位,则应当同时赋予作为规制对象的污染企业以更大的权限,由其自由选择是自己承担污染治理的责任,还是支付费用由其他社会主体代为实施整治恢复环境的责任。

  根据我国“三同时”制度的要求,排污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但现实中,大量的排污企业自己设计建造污染防治设施可能缺乏技术能力和资金来源。如果采取让排污企业付费以承担间接治理环境污染责任而引入专门的第三方公司来替代履行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则又会存在一些困境需要克服。基于环境污染致害的长期性、潜伏性等特征,尤其是在一些突发的大规模环境污染事件中,专业化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往往无足够的资金购置规模较大的污染防治设施,或对影响广泛的环境污染事件的治理力不从心。在此情况下,建议设立专门的清洁水和清洁空气基金。基金的来源是征收排污费、专项污染治理资金和国有资产拍卖资金。清洁水和清洁空气基金可以采取无息或低息贷款方式优先贷款给实施第三方治理的排污企业或环保企业。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适当延长周期,以适应污染治理项目周期长的特点。在环保企业项目运营期内,企业须按期足额偿还清洁空气基金的资金,保证清洁空气基金的滚动发展。

  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环境污染治理的理念、主体、制度和路径的系统更新,但顾名思义,这种污染治理新模式的特色集中体现在治污主体上有更为广阔的视野。在环境公众参与机制中,广义上的“第三方”当然包括除污染者之外的民间环保组织、环保志愿者和普通社会公众。但是,制度创新层面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第三方”应当有较为固定的制度内涵,限缩并注重于专业的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机构,从而承载《决定》提出的“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的政策导向。具体而言,即要鼓励社会资本成立专业的第三方环保公司,由排污企业向其付费购买专业的治污服务,以规模化集约化完成环境治污任务。引入专业第三方环保公司的优势在于:既可以发挥环保公司的专业优势,提高治污效率,降低社会治污成本;也可以解决不同类型排污企业因为专业性不强、自律性不足而导致的治污效率低下、效果不佳的困境;还有利于提高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与执法的效率,环保部门只需集中监管可控的环保公司而不再需要监管过于分散的众多排污企业。

  为了发挥第三方环保公司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效用,还应当注重构建的配套制度措施要言之包括:第-,设计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模式类型以及不同模式中环保公司与排污企业之间的关系、权利、义务与责任承担方式;第二,探究第三方环保公司成立的市场准入门槛与监管标准,统一化的标准隐含的是行政的便捷、弹性以及执法机关的更大自由裁量权,而特定化的标准体系则隐含着更多的控制和介入,需要结合环境污染治理的需求与监管力量的现状慎重且务实选择;第三,评估第三方环保公司在不同行业环境污染治理中的绩效与风险,构建系统的动力塑造、资金支持与风险防范机制。

  海洋总面积约为33600万km2,约占地球总面积的70.9%。海洋对于地球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被称为“生命的摇篮”。但是在海洋环境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过程中,人类活动不可避免的对海洋环境带来了污染与破坏[1]。随着人们生态文明意识的提高,海洋污染问题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2]。目前,海洋污染问题逐渐成为世界性问题。我国海洋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海洋污染问题的不断恶化也已成为影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阻力,对我国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当面临环境问题时,如何通过合理有效的环境监测手段和治理方法解决这一危机,逐渐成为当前环境学者们研究的重大课题。有学者认为,预防主要分为两方面:环境损害预防和环境风险预防[3,4]。目前IM电竞,我国的环境保护一直采取的就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政策。这也是我国海洋污染治理的指导思想。

  对海洋污染环境监测首先应该着手于对污染现状、污染分布和污染程度进行监测。人类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必会带来污染。如果不及时对污染进行处理就会造成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只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掌握污染范围、污染程度等资料情况,才能快速的采取有效的手段进行治理。其次海洋污染环境监测要对海洋中污染物的变化趋势进行监测,通过对比变化数据,分析污染的变化趋势,交于有关部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最后海洋污染环境监测要对突发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在人类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会造成突发污染,应该及早的监测出污染状况,并把突发状况汇报应急处理部门进行处理,减少突发污染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在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抵御突然海洋污染灾害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5]。但在实际工作中,在体制制度上、技术措施上还存在许多问题,限制了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的提高。具体存在以下问题有待解决。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学科。由于海洋污染监测涉猎因素较多,运用资源巨大,因此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完善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6]。目前为止,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尚未完善,在污染监测工作过程中还存在很大的缺陷和不足。对有效开展海洋监测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阻碍作用。所以建立完善健全的管理体制,是我国海洋污染监测工作目前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对于海洋污染监测工作的健康有效地的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意义。海洋污染监测管理体系的建立,需要有相关的制度作为其强有力的保障。目前,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在工作职能、监测体系建设、海洋突发灾害及海洋污染事故损害评估等方面相关制度有待于完善和规范。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属于应用型学科,各种污染监视、探测工作都依赖于科学有效的技术方法和先进的监测设备才能得以顺利进行。而且目前我国海洋污染监测机构工作经费与研发经费缺乏,对我国海洋监测技术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7]。许多海洋污染环境监测技术尚不成熟,短时间内不能正视投入使用,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用。随着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海洋污染监测的需求日益增加,但污染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工作却停滞不前,甚至出现海洋污染监测网络的整体发展水平呈下降趋势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事业的发展。

  充分发挥海洋环境监测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建立完善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法律制度等手段为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各地区的海洋污染环境监测机构和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运作,以提高各地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高效运行,避免造成资源浪费或监测缺位现象的出现,建设完善的海洋环境监测秩序。不断对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中的细节进行完善,形成科学高效的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制度体系。

  根据监测工作的具体需求,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同时,引进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形成梯队建设,推动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水平。

  发挥政府在海洋环境治理和消除污染工作中的重要责任,克服“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局限性。实践中,关于政府的这一责任,主要是指政府及时进行采取治理措施,以减少海洋污染的持续发生,对人们生活健康造成的影响。由政府承担海洋污染治理责任是同政府作为社会资源管理者的职能相对应的。政府在海洋污染治理事件中的作用和地位要因时间的不同而发生适当的转变。在污染范围较小时,由相关政府部门监督污染责任方自行清污。如果污染范围对海洋环境重大损害时,污染责任方自身力量无法解决的,政府的作用和地位就大不相同了,这时就需要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才能完成。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治理程序体系,对海洋污染事故的发生,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以防止污染的持续扩散,从最大程度上减少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建立完善的海洋污染治理法律制度是海洋环境管理的基础,随着人类对海洋开发利用的加剧,立法工作变得更为重要。建设完善的海洋治污法律体系,首先,应该填补海洋污染治理立法的空白。目前,我国关于海洋污染治理领域的立法较少。建议在创制《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法》、《海岸带管理法》等法规时,明确设立对海洋污染治理的相关法规。使海洋污染治理更加专业化,形成科学合理的海洋污染治理法律体系,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明确法律责任需要从源头解决海洋污染治理部门内部及其与治理主体之间关系,明确政府是海洋污染治理责任的主体,使污染治理执法坚强有力。首先,要建立环境行政的统一高效管理。每个部门责任者应亲自抓治理工作,确立第一责任人,对不履行海洋环境保护、治理工作的责任人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其次,把海洋污染治理的具体责任交于污染治理的具体责任者,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遵守污染治理法规者,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保障海洋污染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1]周世锋,秦诗立.海洋开发战略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145.

  [2]宋亚莲,孙娟.浅谈环境监测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J].仪器仪表与分析监测,2003,4:45-46.

  [3]杨留强,王彦昕.试论我国环境责任的重构[J].广州环境科学,2008,1:45-48.

  [4]王千,李哲,范洁.我国近岸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研究进展[J].国土资源情报,2013,3:44-48.

  ?r村生态系统支撑着城市生态系统正常运转,是城市生态系统物质输入与输出的重要源和汇[1]。水环境作为农村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农业乃至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来说,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国对城市以及工业污染的财政以及技术投入的增加,使这两大污染得到控制,进而农村污染已经上升成为中国第一大污染源,尤其是在水环境污染方面。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显示,中国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 324.09万t,总氮排放量270.46万t,总磷排放量28.47万t,分别占全国排放量的43.7%、57.2%和67.3%[2],可见农村水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中国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瓶颈所在。安徽省作为中国中部地区的农业、人口大省,农业的良好持续发展对该省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而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等各方面原因,农村水环境污染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的生态化与可持续。加快推进农村水环境污染治理进程,是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必然选择。

  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资料显示,安徽省乡村人口占总人口的80%。其所处的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已成为6大世界级城市群之一,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机遇期。然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化肥和农药的大量使用、工业与城市污染的不断转移等均加剧了环境污染尤其是水环境污染。

  由于安徽所处的长江中下游其余6个省市与安徽省在地理区位及水文条件方面相似,并且在中国农业发展中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可控制的变量多,因此将长江中下游流域7省市的水污染重要指标平均水平作为参照对象,以期更好地说明安徽省水环境污染问题。此外,由于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以及总氮、总磷排放量是衡量水体污染的重要指标,因此,本研究从这三个指标比较安徽省与长江中下游7省份平均水平的差距。据2015年《安徽统计年鉴》显示(表1),安徽省2014年水资源总量为778.48亿m3IM电竞,同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平均水平为957.5亿m3,而安徽省人均占有量仅为1 279.78 m3,同期长江中下游平均水平为1 699.25 m3,说明安徽水资源相对短缺。另据历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表2),综合比较2011~2014年COD以及总氮和总磷的排放量,从纵向上看安徽省在近几年排放量虽稍微有所回落,但是总体排放量仍高于长江中下游省份平均水平,2014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高出平均水平4.76%,总氮排放量高出30.41%,总磷排放量高出18.23%,进一步说明在全省水资源紧缺的情况下,近年来水污染状况令人堪忧。

  而在安徽省水环境污染状况中,农村水环境污染在近年来尤为严重。据相关报道[3]显示,安徽、湖南、湖北等长江中下游流域各省在为农业生产做出贡献的同时,污染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也十分严重。长期单纯追求产量,依靠各种化学投入品的“石化农业”既污染环境,也在逐渐丧失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从图1可以看出,安徽省是农业大省,农业用水量远高于工业用水以及城镇公共用水量,且随着经济发展,工业与城镇公共用水量总体呈逐年增加的趋势,由此导致了在农业自身高用水量基础上引发的内生性污染,以及工业和城市污水增加向农村转移所带来的外生性污染。因此,安徽省农村水环境污染形势极其严峻,已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要瓶颈,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危害了农民的身体健康。

  农村水环境污染一般分为内生性污染和外生性污染。内生性污染包括农业生产污染和农民生活污水污染;外生性污染是指自农村之外转移过来的污染,如城镇生活污水和工业企业排放向农村转移的污水[4]。

  农业生产污染主要指农业种植和生产养殖所带来的污染。如表3所示,一方面,综合比较2007~2014年安徽省化肥使用量和长江中下游平均水平,从纵向来看,近8年安徽省农业化肥使用量持续攀升,2014年相比2007年,增长了12%;从横向来看,安徽省农业化肥使用量近8年一直远高于长江中下游平均水平,2014年高出平均水平58.91%。由于化肥的大量使用加上施肥技术的落后,化肥的利用率很低,未被土壤吸收的部分随着地表径流进入周边地表水体以及渗入地下水体,肥料中所富含的化学需氧量以及氮、磷等元素造成了水?w的富营养化。另一方面,安徽省农药使用量除2009年有所下降外,一直持续走高,2014年高于长江中下游平均水平32.56%,而农药的有效利用率仅为15%左右,大部分农药则流失到周围环境中,最终通过灌溉水、降水等渠道迁移到周围水体,造成水体污染[5]。此外,安徽省塑料薄膜使用量高于长江中下游平均水平,由于不可降解,也是导致水体污染的重要因素,2013年安徽省农村塑料薄膜使用量甚至高出长江中下游平均水平34%。农业生产污染还包括养殖业带来的污染,安徽农村畜禽养殖和近年来兴起的集约化水产养殖业的发展,由于其养殖过程中动物粪便的排放、饲料中含有的氮磷元素以及大量化学用品的使用,污染了农村水域环境,使生物多样性减少。未经处理的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也是安徽省农业面源污染的重要形式之一。安徽省农村生活污水来源于农民生活垃圾的随意排放造成的水体污染,由于农民环保意识较差,造成了农村“柴草乱堆、污水乱流、粪土乱丢、垃圾乱倒、杂物乱放”的现状,加上近年来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例如塑料袋、快餐盒等生活垃圾的种类多数属于不可降解类,且绝大部分生活垃圾未能实现无害化处理,造成了水体的严重污染。

  安徽省农村水环境的外生性污染主要来源于工业废水以及城镇生活污水向农村转移所带来的污染。工业废水一方面是由落户于安徽省农村的乡镇企业所带来,安徽省农村人口占省总人口的80。

联系方式

全国服务热线

0898-66668888

手 机:13988888888

地 址:IM电竞广东省广州市番禺经济开发区

扫一扫,加微信

Copyright © 2002-2023 IM电竞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琼ICP备202100537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