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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生态环境治IM电竞理范文

发布日期:2023-10-16浏览次数:

  IM电竞【关键词】生态思想 生态环境 环境治理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生态文明建设事关民族未来发展,事关国计民生。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在发生深刻变革,随着经济高速增长,资源过度开发、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等问题随之而来。土地荒漠化、沙尘暴、雾霾无一不在警醒我们要善待自然、保护自然,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五位一体”总体战略布局的突出位置。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实现中国梦过程中要善于运用生态文明理论和生态文明思想,不断汲取和吸收国内外优秀文化思想,推进我国生态化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正式步入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历史机遇期。新常态背景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呈现新特点。

  一是国家更加重视生态环境治理。国家对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高瞻远瞩提出了一系列新论断、新思路,用生态文明发展理念作为指导思想,全面统筹解决当前我国存在的生态环境发展问题,推动新常态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有序推进。

  二是我国坚决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西方发展道路。实践证明西方走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工业化发展道路,给生态环境和人民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因此我国要走生态发展和平崛起之路,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长效机制,全面推动我国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

  三是要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强调,绿水青山就是生产力,生态环境就是生产力,要正确认识生产力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大力推动绿色发展、低碳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绿色经济比重。

  四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发展战略。国家生态环境政策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构建都要坚持“以人为本”发展战略,都要围绕维护百姓切身利益槌龇⒌悖通过不断增强政策投入、资金投入和精力投入,全力打好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

  五是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需要我们立足国情,审时度势对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理清思路制定措施,按照国家的总体方略,推动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马克思生态思想植根于世界优秀文化沃土,站在哲学高度对人与生态环境问题进行了深刻的论述,积极倡导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相处,推动生态环境与人类共同生存发展。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需要借鉴和吸收国内外环境理论和实践教训,马克思生态思想意蕴深刻内涵丰富,能够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治理提供理论借鉴和当代启示。

  人是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在马克思生态思想理论体系中,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现实需要和权益保障。“以人为本”价值理念是马克思生态思想理论的核心,通过对自然中心主义生态观和人类中心主义生态观的批判吸收,建立起科学的马克思生态观。马克思生态观认为人是生态环境的主体,生态环境是客体,二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这里对主体人的界定应该是实践活动中客观存在的人,人是研究生态环境和生态问题的关键和前提,离开实际存在的生命个体谈生态问题就失去了现实意义。因此,坚持“以人为本”价值理念是马克思生态思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变革生产方式是生态环境治理的主要途径。走生态文明发展道路是国家制定的重要战略方针,是实施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吸收和总结西方国家在生产方式和生态环境治理层面的经验和教训,马克思生态思想就是要告诉我们要用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来取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要实现目标,走生态文明发展之路,通过变革生产方式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人与自然共生共存。

  指出,当前我们要充分认识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充分认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要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不断强化责任意识与紧迫感,吸收借鉴马克思生态思想,通过制度和法治建设对生态环境治理一以贯之。

  明确治理主体,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全民化IM电竞。人作为实践主体具有主观能动性,社会建设、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都是人在发挥主动作用,其出发点和落脚点也都围绕“人”这一主体展开。因此,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要坚持马克思生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生态环境治理思路,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衡量生态环境治理的出发点和根本标准,让广大人民群众成为生态文明的建设主体,让广大人民群众成为生态环境治理的中坚力量。为此,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治理的广泛宣传,通过传统媒介与新媒介相结合方式,在内容和形式上要有所创新,在宣传方式和宣传途径上要贴近百姓。通过广泛宣传,让社会上更多成员树立起生态意识,让社会更多成员参与到生态环境治理中来,履行监督责任,敢于与一切环境污染的行为作斗争。另一方面要加强政府宏观指导,要协调各个生态环境治理主管部门,成立相关联席工作会议,从国家部委层面推动相关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和措施落实,全力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创新治理手段,加强生态环境治理技术化。马克思生态思想在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同时也对人与科技的关系进行了详细论述,指出人在科学技术中处于主导地位,要充分发挥人在科学技术使用中决定作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为此,一方面要充分培养科技人才,通过科技人才的培养推动科技的不断发展创新,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科技运用能力和人文综合素质,在生产生活中自觉运用科学技术减轻环境压力。另一方面要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不断投入科技力量,重点发展清洁能源、绿色生产和循环经济,在经济发展方式上要加大科技投入,创新生产方式,大力推动科学技术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应用。

  完善治理保障,实现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化。马克思生态思想深刻揭示了人与自然要高度统一,要在建设生态文明中充分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要通过制度建设来推动生态环境治理的有效实施。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将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作为关键环节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实施。因此,在政府层面要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治理作为考核评价内容纳入到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之中,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治理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考核项目,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在政府考核中的比重。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意识,充分发挥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宏观调控作用,通过市场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税收手段等多种手段来推动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有效落实。在社会层面要通过制度方式对社会成员生态环境行为加以规定,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要按照制度加以追究。同时要切实建立健全公众生态权益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和保障公众对生态环境治理的监督权和知情权。

  ①张艳、何爱平:《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基础及其路径选择――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我国矿山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十分严重,矿山开采不当造成地表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水体污染、矿震等各种地质灾害,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并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好矿山环境地质环境工作迫在眉睫。

  由于我国矿山数量众多,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因此,矿山环境治理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等特点。从总体上成绩显著,任务艰巨,问题突出,有喜有忧。

  (1)加强制度建设。从国家层面修订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规章规划,注重从源头上治理和保护环境。

  (2)加强全国范围的工作部署,开展大规模全面系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摸清了我国矿山环境的基本情况。

  (3)加大对矿山环境的综合治理力度,政府和企业投巨资实施矿山环境治理示范工程,收到了显著成效。

  (1)基础薄弱。我国基础地质工作程度总体偏低,矿产勘查后备基地较少当前2/3的国有骨干矿山已进入中晚期,国内矿产资源保障程度下降,迫切需要加大勘查力度,高强度的开发导致矿山环境恶化。

  (2)制度缺失。我国矿山环境管理制度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和行政规章规定。当前在制度建设方面,尚需改进和加强。

  (3)管理缺位。在矿山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和矿山企业负责人由于大局观念淡薄,受政绩和利益驱动,片面强调发展速度,降低经济建设的生态环保门槛。

  2010年,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部门首次联合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结果发现我国矿山开采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仍十分严重,大型矿山生态恢复困难重重,小型矿山乱采滥挖破坏生态现象普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薄弱,局部地区出现失控。我国矿山生态环境呈现出局部好转,整体恶化的局面。

  长期以来,我国的矿山环境管理十分薄弱,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分散,且操作性不强。在立法上,《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水土保护法》等都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但缺少具体的、具有针对性的管理法规。在管理体制上,矿产资源开发分散在十多个部门管理,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又涉及多个执法部门,职能互相交叉,严重影响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与保护工作。

  我国部分矿山企业是在计划体制下建立的,建国几十年来,开采了大量的矿产资源,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利润大部分交给了国家,国家没有给企业留下矿山治理的资金,现在让企业负担多年形成的矿山环境破坏的责任,企业无法承担。另外,目前我国许多矿山企业处于亏损或维持状态,无大量财力投入。

  矿山地质环境预测滞后,缺乏恢复手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特别是地质灾害治理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但目前缺少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所必需的技术投入和支持,矿山开采技术落后IM电竞,矿山地质环境预测滞后,并缺乏生态环境恢复的手段。同时,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由于部分国有矿山企业经济效益不高、负担重,使得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困难重重。

  只有探索和研究一条治理矿山环境治理的各种技术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矿山环境问题。将法律法规和技术相结合, 这就为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方便, 从而为各项事务的实施提供了可靠的证据, 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事故。 当然, 不同类型的矿山开采所采取的技术也不尽相同。例如开发放射性元素的矿山, 处理的技术应该以放射性元素的处理技术及方法相关; 露天开采的矿山则是对该区域的植被破坏严重, 产生的污染一般表现为灰尘污染, 而地下开采多半表现为地质塌陷等灾害, 针对地表和地下开采所采取的技术路线、借鉴国外矿山环境治理的经验

  我国的矿山环境治理还未发展成熟,因此, 这就需要根据我国矿山环境的特殊情况, 对国外矿山环境治理的经验加以借鉴。 如美国就对矿山环境治理的制度方面做了很多的工作, 它制定了矿山环境审查评价制度、 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及矿山环境许可证制度等; 澳大利亚也采取了一项行之有效的办法, 即一边开采一边把开采结束的矿山进行修复。这些制度、 原则都是我国矿山环境治理过程中需要学习和引用的。

  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严格的矿业行业法律法规制度, 去约束我国矿山开采时所暴露出的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目前, 关于环境的保护法规制定了很多, 但是关于矿山环境治理的法规却很少, 笔者认为这是由于矿山环境的特殊性决定的。或者某些环境法规虽对矿山环境的治理进行了规定, 但是针对性并不强。

  该模式强调的理念是安全重于一切。主要适用于土地资源破坏效应和次生地质灾害效应较严重的矿区,针对矿山环境问题中稳定性问题突出的治理对象。

  采用该模式的首要目的是恢复和提高治理对象的安全性,优先考虑的治理对象是非稳定地质体。治理对象属于成灾风险指数较高的一类,即成灾危险性和致灾可能性较大,且危害性严重,若不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措施,一旦具备了条件,可能导致次生灾害。

  矿山生态环境包含了矿区范围内的大气、水体、岩土、地下矿藏、地上植被、地貌景观、以及在此环境中生存的包括人类在内的一切生物。矿山生态环境的破坏起因于矿产资源开发,其结果往往是水土破坏、矿产资源耗竭,后果殃及构成矿山生态环境的每个构成要素。

  强生态模式提倡的理念是创造可持续发展的矿山生态环境。主要适用于景观与生态破坏效应严重的矿区,沙漠化、水土流失、地貌景观破坏等问题突出的治理对象。这类矿山环境问题属于累进性问题,是矿山环境经受长时间影响、被深层次改造的后果。此类问题对应的矿山环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改善,也就是将遭到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予以修复。争取修复后的矿山环境能逐步实现生态环境良性循环,恢复其自身的再生能力、自净功能、物种演进等功能。

  该模式原理是理顺生物链,主要适用于水土污染问题突出的矿区。当矿山环境问题重点反映在水土污染方面,污染程度严重到超出了环境自我恢复能力,需调用强生物工程模式进行治理。

  一般情况下,待治理的矿区往往环境问题成堆,呈现多种矿山环境问题复合、多种环境效应叠加的状况。多元复合治理模式适用于此类治理对象。该模式强调的是治理技术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其适用于土地资源破坏效应、水环境效应和次生灾害效应等环境效应并存的规划治理区。

  多元复合模式的组合形式可以是两两组合或者三者并用,多元模式又可根据需求组成强化复型与弱化复合型,强化型多针对矿山环境效应严重、风险等级较高的情况;弱化型用于矿山环境效应相对稍轻、风险等级较低的情况。

  基于以上所述, 我国的矿山环境治理是亟待开展的核心工作, 它的重要意义在于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 有利于我国建立一个环境友好型的国家;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 显示了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决心, 向世界证明我国政府是相当重视环境问题的;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 人类所生存的环境依然良好。

  [1].赵仕玲.国外矿山环境保护制度及对中国的借鉴[J].中国矿业,2007,16(10):35—38

  生态环境问题制约着黑龙江省的综合发展,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缓解黑龙江省当前的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现实状况,实现资源节约代用、低碳经济发展以及城镇的可持续发展,实现黑龙江省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黑龙江省环境治理机构的成立时间比较晚,直到1979年才成立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2008年5月,黑龙江省政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重。黑龙江省的环境治理工作起步较晚,经验不足,环境治理体制不完善,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第一,政策体系不够完善。城镇化建设规划城不够系统,政策的宏观调控力度不足,政策的调节作用不明显,各项生态治理政策缺乏有机配合。第二,政策的执行力低。环境执法的力度不够,未能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导致环境问题一直很难控制;同时,行政处罚不够规范,很多事件以罚款告终,但并未解决环境问题。第三,权责不明确。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的规定环保部门的职能,也未明确责任,结果导致权利不清,责任不明。

  生态环境治理是典型的准公共产品,传统的管理学把政府定位为这项活动的主体,并且长久以来作为唯一主体。所以,黑龙江省的环境治理职责一直是由政府承担的,但现阶段环境治理问题日益严重,由于黑龙江省的经济发展水平所限,每年政府缩头入资金都在增加,但可投入的资金是有限的,治理结果不容乐观,单单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企业、公民、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都应该参与到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行动中。当前的环境治理模式是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环境治理,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行政手段的特点是权威性、强制性、垂直性、具体性、非经济利益性、封闭性,这些特点使得行政手段具有立竿见影的短期效果,但很多时候只是治标不治本,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黑龙江省也不断提高环境治理资金的投入,但占GDP的比重仍然很低,资金投入量明显不足,表1是黑龙江2003―2011年环境治理资金投入情况。

  黑龙江省教育、文化方面比较落后,农村人口比重大,生态文明意识薄弱,为了解决生态问题,必须让民众意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首先要对公民进行生态教育,让公民了解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关于环境保护的科学文化知识,以提高公民环境保护的意识。政府应承担宣传教育的工作,应采取多种手段面向全体公民进行宣传教育。比如,在基础教育中加入环境保护的内容,让孩子从小就懂得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在电视上播放环境保护的广告、讲座;利用网络进行推广教育等等。政府要充分利用当今发达的媒介,进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其次,要树立新的生态观念,生态不再是单一的考虑环境问题,而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必须是环境、经济、社会三者协调发展的一种状态,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获取经济利益。将城镇的发展和环境的保护有效的结合起来,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不超出其承载能力,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社会与环境共同发展。最后,要落实到行动上,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让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的行动中,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只有让公众切身的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才能说明公众成功的树立了生态文明意识。在生态文明意识树立过程中,政府也可以运用政策指导、法规支持等手段。

  黑龙江省属于资源消耗型的经济发展,主要是资源的初级加工,耗能高、经济效益低、污染严重。第三产业发展缓慢、劳动力分配不均衡、技术水平落后,这些无疑对黑龙江省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形成制约,优化产业结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途径。优化展业结构可以采取一下几种措施:第一,加大力度发展农业,加强科技创新,用高科技引领农业的发展。要把农业和企业紧密的联系起来,以农副产品作为初级产品进行加工,实现种植、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以此提高农民收入、加快农村发展。第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公路、铁路、电网、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为产业优化提供有利条件。第三,加强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教育。2012年黑龙江省文盲人口占15岁及以上的人口比重是2.44%,必须加大农村教育资金投入,可以通过成人教育、定期培训等多种途径提高农村教育水平,把人力资本作为农村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第四,用高科技引领经济发展。黑龙江省依靠资源发展经济的模式已经进入到瓶颈阶段,必须通过高新技术寻找替代产业,解决当前的资源危机。第五,利用生态创新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生态创新有利于科技进步,有利于减少当今高能耗、高污染、低收益的产业,有利于促进环境友好型产业的发展。

  黑龙江省经济的发展主要依靠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传统能源,但这些传统能源的贮存量是有限的,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大力开发新能源,如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海洋能、生物质能和核聚变能等。新能源与传统能源相比较,具有很多优势,首先新能源具有节约资源的作用,新能源是对太阳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地热能、波浪能、洋流能和潮汐能等传统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新能源分布广泛、资源丰富,有利于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可谓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但煤炭、石油等传统能源的储备量已经匮乏,而且资源分布不均衡,开采困难。其次,新能源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传统能源的使用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烟尘等,2012年,黑龙江省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是521 896吨,氮氧化物的排放总量是783 753吨,粉尘的排放总量是655 869吨,工业废气的总排放量是10 377亿立方米。二氧化硫的大量排放会造成酸雨,不仅对环境产生严重的危害,还会危害人类的健康,当今的温室效应、雾霾等都与传统能源的使用有密切关系。2011年,黑龙江省对环境治理的投资总额是56.1亿元,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占GDP的比重是1.21%。与传统能源相比较,新能源具有减少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的优势。每年大约有17.8亿千瓦的太阳能辐射到地球上,根据当前的技术水平利用太阳能可开发500―1 000亿度电。全球陆地部分3公里深度内、150℃以上高温地热能资源为140万吨标准煤。为了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政府必须在资金上加大对新能源开发的投入,在政策上对新能源开发应予以大力支持,必须着重发展新能源。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改善、治理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必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黑龙江经济发展缓慢,基础建设资金投入不足。2013年,环境建设投入总额为26 755.94万元,其中节能环保13 377.97万元、环境保护管理事务757.09万元、环境监测与监察101.71万元、污染防治10 500.09万元、自然生态保护123.62万元、污染减排1 895.46万元,占2013年黑龙江省GDP(14 800亿元)的比重为0.018%,所占比重非常小,必须加大资金投入。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应将环境保护投资计划列入到黑龙江省重点发展中,对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城市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国民生产总值中环境保护投资所占的比例。二是,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在上产过程中会产生对水、大气、土壤等造成污染的企业和个人,政府必须严格要求企业及个人对相应的污染物进行有效的处理,企业、个人必须具有完善的处理设施,政府需要建立严格的监督系统,确保环境不受污染。同时,完善法律法规,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给予较高的的罚款。三是,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对政府来说是巨大的压力,政府应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鼓励个人和企业为城镇的生态环境建设贡献力量,制定相关的政策,如税收、信贷等,奖励环境保护工作做得好的企业,鼓励企业注重环保投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污染和破坏,政府职能在环境治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现阶段依旧存在众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第一,基层政府环保政策及法规执行不到位。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各地方政府都依据本地情况制订了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但由于国家对地方政府的业绩考核是以GDP的增长为主要内容的,这就造成了地方政府领导人片面的追求经济增长,而忽视了环境治理工作,对国家和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不能很好的执行,直接导致环境治理中政府职能的丧失。第二,政府环境治理的职能分散。我国环境问题主要涉及海洋局、林业局、水利部门、农业部门等,一般省级部门能够做好集中管理环境治理工作,而到了市级、县级部门,则形成了分散的环境治理管理工作,而且很多环境管理部门身份不明确,受自身利益的驱使,不能在自己的岗位上尽到环境保护的职责。第三,环境监管不到位。现阶段的环保部门隶属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有权对环保部门进行管理和干预,这就造成了环保部门独立管理职能的丧失。地方政府为寻求经济发展而采取的地方保护主义,使得环境保护部门不得不对经济效益高但存在严重污染的企业采取宽容的态度,这就导致了环境保护部门监管能力的弱化和缺位。第四,环境治理中存在薄弱环节。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我国实施了多年,城市的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已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但国家和地方政府缺乏对农村环境的管理和资金投入,使得农村的环境污染愈发严重,影响到了农村的生态环境和农民的身心健康。第五,环境治理中缺乏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工作仅仅依靠政府部门的力量是不能取得良好效果的,它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但现阶段各地方政府虽意识到环境污染问题,但为提高业绩而片面追求地区经济增长,为逃避社会公众、媒体的监督,采取各种手段不让社会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工作。

  环境治理中政府职能发挥着巨大作用,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可以有效对环境起到保护作用,同时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政府在环境治理工作中,主要做好几个方面的事情。

  2.1完善科学的环境治理考核体系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快速时期,国家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只放在了GDP的增长上,虽然这种考核内容在短期内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各地政府只重视经济增长,而忽视了对自然环境的保护,造成自然资源枯竭、自然环境破坏,这违背了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改变这种现象,保障自然环境与经济增长共同发展,国家要适当修正现行的政绩考核体系,加大环境治理的考核内容,并引入环境治理指标,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GDP考核体系。同时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积极引入绿色经济发展模式。实行绿色GDP绩效考核,除了构建科学、全面、有效的绿色GDP考核指标外,还要把公众对环境质量满意度的指标纳入进去,以加大社会公众对政府环境工作的监督。除此之外,还要把政府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与环境治理工作相挂钩,建立政绩考核环境问责机制,使其重视经济发展中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而积极调动各部门开展环境治理工作。

  2.2探索政府环境治理的体制和机制创新国家要对政府环境治理职能进行统一整合,对环保部门、水利部门、农业部门、海洋局等与环境相关的各部门的工作进行协调,整合它们的环境管理职能。地方政府要根据国家规定建立一个中心机构统一协调各职能部门的环境治理工作,保障其有序进行。同时还要建立各部门的环境治理目标协作机制,提高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环保意识和行政能力,使各部门在环境治理中互帮互助、共同协作。除此之外,还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执法监督体系,以规范现代政府职责,保证政府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2.3加强环境治理的监管能力建设国家要加大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监管能力建设,建设过程中要对其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其具有充足的经费建设环境治理监管队伍和装备,地方政府要重视各区、县间的差异,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对环境的监管。同时,地方政府要依靠先进的互联网和数字通信技术,实现环境监察机构的智能化、信息化,建立一个综合污染监控、排污收费、行政处罚等内容的信息系统。加强环境治理的监管能力建设,一是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区县环境监察机构的作用,投入适当的经费,完善其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二是加大专项设备的投入,满足其执法工作的硬件条件需求,以提高环境治理执法部门的反应能力和取证能力。对于具有特殊情况的区县,地方政府要加强执法专项能力建设。三是提高执法人员的准入标准,做好岗前培训工作,对环境保护专业人员做好重点培养,减少环境治理执法部门中非专业人员的数量。

  2.4加强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治理工作伴随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城市化进程也日益加快。但现阶段,农村仍在我国各地普遍并大量存在,这就要求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农村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为有效保护和治理农村的耕地、森林、草原、水源等自然资源,地方政府要制定附有法律效力的环境治理政策和规划,确保环境治理工作有法可依,同时还有加大对生态环境恶化的区县的重点治理。除此之外,还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占用农民耕地、森林、草原等生产资源的环境保护设施,给与农民相应的资金补贴,同时提高农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做到政府职能部门和农民共同参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2.5建立全民参与环境治理的社会行动体系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仅仅依靠政府单方面的工作是不能起到良好效果的,需要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其一,政府部门要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环境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它需要全国人民的共同参与,国家要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国家在制定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划计划时,要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在日常的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政府还要做好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宣传教育工作,依靠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其二,积极发展非政府环境组织。非政府环境组织具有稳定性、组织性和有序性,它可以有效集合广泛的公民个体统一开展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各级政府需要重视非政府环境组织所发挥的重要作用。首先要改善社会团体登记注册的管理机制。为保障公民结社的权力,政府要放宽其成立的条件,不再限制团体的人员数量和注册资金,促进非政府环境组织的发展。其次加大对非政府环境组织的资金投入。一些非政府环境组织存在经费紧张的问题,政府应加大对其的资金投入,在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与其一定的优惠政策,同时还要尊重非政府环境组织的各类权力,保障其工作上的独立性。最后政府还要为其健康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加强非政府环境组织内部人员的专业培训,以提高他们的领导能力和环境保护能力,使其在环境保护与治理中充分发挥出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我国在环境治理工作中政府职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现阶段政府职能并没有在环境治理工作中的得到充分发挥,面对环境治理中政府履行职能存在的众多问题,只有完善科学的环境治理考核体系,探索政府环境治理的体制和机制创新,加强环境治理的监管能力建设,同时加强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并建立全民参与环境治理的社会行动体系,才能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在环境治理工作的作用,从而实现我国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答:指出,“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我国人口众多,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生态问题不仅仅是群众和社会舆论关心的焦点问题,更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事关国家兴衰和民族存亡,必须上升到国家安全战略的层面来研究和应对。将生态安全问题纳入总体国家安全的政策框架,正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荼浠的新特点、新趋势,为更好地适应国家安全面临的新问题、新任务,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答:生态安全在国家安全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基础地位。首先,生态安全提供了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自然生态系统是人类社会的母体,提供了水、空气、土壤和食物等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维护生态安全就是维护人类生命支撑系统的安全。其次,生态安全是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人类历史上因生态退化、环境恶化和自然资源减少导致经济衰退、文明消亡的现象屡见不鲜,要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守护好生态环境底线,转变以无节制消耗资源、破坏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方式。第三,生态安全是社会稳定的坚固基石。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最重要的公众话题之一,因相关问题导致社会关系紧张的情况屡有发生。高度重视和妥善处理人民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当前保障社会安定的重要工作之一。第四,生态安全是资源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生态系统既是人类的生存空间,又直接或间接提供了各类基本生产资料。对国家来说,要获得充分的发展资源,就必须保障国内的生态安全,甚至周边区域和全球的生态安全。第五,生态安全还是全球治理的重要内容。随着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的日趋严峻,气候变化、环境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跨国界和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日益成为政治、经济、科技、外交角力的焦点。积极参与区域和全球环境治理,影响和设置相关议程,有助于维护我发展权益和国家利益,树立我负责任大国形象。

  答:国际上对国家生态安全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国对其内涵的理解也不尽相同。综合有关国家和学术界的意见,我们认为,国家生态安全主要是指一国具有支撑国家生存发展的较为完整、不受威胁的生态系统,以及应对内外重大生态问题的能力。我国的生态安全政策重点强调两个方面:一是必须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功能性,确保国家或区域具备保障人类生存发展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自然基础,这是维护生态安全的基本目标,是一个根本性、基础性的问题。二是必须要处理好涉及生态环境的重大问题,包括妥善处理好国内发展面临的资源环境瓶颈、生态承载力不足的问题,以及突发环境事件问题,这是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着力点,是最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的问题。同时,也要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展现我负责任大国形象,争取合理的发展空间。

  维护生态安全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是一脉相承的。维护生态安全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是生态文明建设必须达到的基本目标,是我们必须守住的基本底线,是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因此,在维护生态安全工作中,必须坚持底线思维,提高危机意识,从应对最困难的情况出发,提高抵御极端风险和应对紧急状态能力,坚决守住底线,确保不发生重大危机。

  答:我国幅员辽阔、海陆兼备,自然资源丰富,但适宜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面积仅有180余万平方公里,中度以上生态脆弱区域占陆地国土空间的55%,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人口分布、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条件不均衡,布局性、结构性矛盾突出。总体上看,我国生态安全主要面临的挑战包括:一是自然生态空间过度挤压,总体缺林少绿,草原超载过牧现象较为严重,湿地开垦、淤积、污染、缺水等问题比较突出,近海生态恶化趋势还没有得到全面遏制。二是土地沙化、退化及水土流失不容忽视,全国水土流失面积295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面积173万平方公里,因农田过度利用导致土层变薄、酸化、次生盐渍化加重和有机质流失的情况分布较广。三是水资源短缺,海河、黄河和辽河流域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均在70%以上,一些地方河流开发利用已接近甚至超出水环境承载能力,部分区域水生态系统受损严重。四是生物多样性面临挑战,我国约20%的脊椎动物(不含海洋鱼类)和10%的高等植物面临威胁,外来物种入侵事件频繁发生,对自然生态系统平衡、本土物种基因构成威胁。五是城乡人居环境严峻,一些城市空气质量超标,部分区域灰霾污染频发,部分河流和湖泊的污染物入河(湖)量超过其纳污能力,部分地区城乡饮用水水源存在安全隐患,土壤点位超标率也比较高。

  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快速推进时期,发达国家一两百年逐渐出现和解决的环境问题,已在我国集中显现,并呈现明显的结构型、压缩型、复合型特点,大量的能源资源消耗、不断增加的农产品消费需求仍将对生态安全构成刚性压力。但从发展趋势来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居民消费方式的逐步转变,人口增长、能源消费和资源消耗增长等均有望逐步放缓,二氧化碳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将逐步进入拐点,这为我们逐步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安全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了“五位一体”的高度,只要我们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持之以恒地加大治理力度,完全可以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保障国家总体安全奠定基础。

  答:生态保护与修复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充分认识到维护生态安全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逐步建立健全维护生态安全的制度体系,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加强生态环境危机管控,切实维护我国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国家民族的根本利益。

  一是要继续强化国土空间和资源开发管制。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加强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强化节能节地节水准入,提高全社会资源产出率。实施工业绿色发展战略,加强产业上下游间衔接与耦合,推进工业集约化发展。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强化准入管理,严控采矿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是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税制度。加快推进生态安全重点领域立法修法工作,强化环境保护监督工作。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予以严肃追责。落实并完善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的税收政策,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和资源税费改革,深化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探索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三是要加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强林草植被保护与建设,提升森林和草原质量。强化天然湿地保护,有计划推进退耕还湿。调整农业结构,推进农业清洁生产,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强化自然海岸线保护,控制海岸带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推进受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修复。强化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园体制。加强极小种群、重要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保护和恢复,严格重要种质资源、珍稀濒危野生生物资源进出口管理,加强外来物种监测预警及风险管理。积极推进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和沙化、石漠化土地治理。

  四是要推进重点环境问题治理。强化水环境保护与治理,推进入河、入海排污口科学布局,着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开展地下水超采和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河湖内源污染治理。科学划定和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促进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实施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推进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严控多种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完善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加大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力度,强化农产品产地安全和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监管。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五是要加强生态安全监测与研判。探索建立生态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完善生态安全动态监测网络。定期对生态风险开展全面、科学的调查评估,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生态问题的预研预判。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多级联动的突发环境事件急网络,有效管控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事件和公共危机。加强资源环境国情宣传,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生态环境信息,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六是要积极参与全球生态环境治理。完善“一带一路”生态环境合作机制,积极推进沿线国家在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绿色低碳技术、装备与产业等方面的合作。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特别是应对极端天气和气候事件能力,建设性地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格局。参与全球生态环境和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引导完善国际生态治理体系和规则。强化“走出去”企业的环境意识和社会责任,加强“走出去”项目及其周边生态环境保护,努力实现合作共赢。

  (一)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从以行政手段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的转变,有利于推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发展。

  (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落实新时期环保工作任务的迫切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并将其作为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国家和地方可分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将“加快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列为抓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任务。国家*(国发〔20*〕15号)也明确要求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三)开展试点工作是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实践基础。为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一些地区积极开展工作,研究制订了一些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生态补偿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关系调整,目前对生态补偿原理性探讨较多,针对具体地区、流域的实践探索较少,尤其是缺乏经过实践检验的生态补偿技术方法与政策体系。因此,有必要通过在重点领域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标准体系,以及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补偿渠道、补偿方式和保障体系,为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方法和经验。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理清相关各方利益关系为核心,着力建立和完善重点领域生态补偿标准体系,探索解决生态补偿关键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在实践中取得经验,为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方法、技术与实践支持。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要明确生态补偿责任主体,确定生态补偿的对象、范围。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者要承担环境外部成本,履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赔偿相关损失,支付占用环境容量的费用;生态保护的受益者有责任向生态保护者支付适当的补偿费用。

  责、权、利相统一。生态补偿涉及多方利益调整,需要广泛调查各利益相关者情况,合理分析生态保护的纵向、横向权利义务关系,科学评估维护生态系统功能的直接和间接成本,研究制订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程序和监督机制,确保利益相关者责、权、利相统一,做到应补则补,奖惩分明。

  共建共享,双赢发展。区域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各利益相关者应在履行环保职责的基础上,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方面的相互配合,并积极加强经济活动领域的分工协作,共同致力于改善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拓宽发展空间,推动区域可持续发展。

  政府引导与市场调控相结合。要充分发挥政府在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过程中的引导作用,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研究改进公共财政对生态保护投入机制,同时要研究制订完善调节、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政策法规,增强其珍惜环境和资源的压力和动力,引导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和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因地制宜,积极创新。要在试点工作中结合试点地区的特点,积极总结借鉴国内外经验,科学论证、积极创新,探索建立多样化生态补偿方式,为加快推进建立生态环境机制提供新方法、新经验。

  (六)目标。通过试点工作,研究建立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和流域水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生态补偿标准体系,落实补偿各利益相关方责任,探索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方法、模式,建立试点区域生态环境共建共享的长效机制,推动相关生态补偿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为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奠定基础。

  理顺和拓宽自然保护区投入渠道。加强与有关地方和部门的协调,推动完善政府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投入机制,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将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管护能力建设和基本管护费用,以及扶持保护区内原住居民进行生态移民的费用纳入相应层级的政府财政预算IM电竞,推动建立各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专项资金,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财政支持力度,提高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平。加强自然保护区与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绿色团体、研究机构、企业、社区的交流,争取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参与和支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拓展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和渠道。

  组织引导自然保护区和社区共建共享。积极组织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社区居民开展自然生态保护知识与技能培训,优先聘用保护区内及周边社区居民参加保护区的管护工作。通过资金、物质补偿、提供就业机会和优惠政策等形式,吸引和帮助自然保护区内的居民开展生态移民。引导保护区及周边社区居民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因地制宜发展有机食品、生态旅游等特色产业,增加就业机会,降低周边社区对自然保护区的压力。

  研究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体系。根据各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不同,评估保护区内居民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对维护保护区正常生态功能的基本建设、人员工资、基本运行费用、必须生态建设投入等生态保护投入和管护能力建设需求,测算保护区野生动物引起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全面评价周边地区各类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或功能区划调整、范围调整带来的生态损失,及其对自然保护区生态效益的利用情况,收集与充实相关数据、信息,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的测算方法与技术体系。

  建立健全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协调管理与投入机制。加强与有关地方和部门的协调,加强饮用水源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生态保护与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生态保护与建设资金、项目的整合与规范,支持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并对区域生态功能重要、生态保护建设任务重而经济发展受到制约的地区给予扶持和补偿。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重要生态功能区财税政策和管理政策改革,加大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推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向重要生态功能区倾斜。加大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在继续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工业污染防治的同时,积极采取控污、截污等多种手段,有效控制农村面源污染,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研究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在监测、评估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状况基础上,按照维护区域重要生态功能的原则,综合考虑居民公平享受公共服务、减少发展制约因素,以及保护自然资源、维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等方面的需求,开展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核算研究,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方法体系。

  推动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长效机制。联合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矿山生态补偿基金,解决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历史遗留和区域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补偿问题,以及环境健康损害赔偿问题,按照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加大矿山环境整治力度,“多还旧账”。现有和新建矿山要落实企业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做到“不欠新账”。改革现有矿山企业成本核算制度,将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费用列入矿山企业的生产成本。

  研究制定科学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各地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和完善矿山环境治理、生态恢复标准,科学评估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提出矿山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目标要求。要联合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根据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成本,并考虑矿山企业承受能力与有关受损状况,合理确定提取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以及征收矿山生态补偿基金的标准。联合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全面落实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科学评价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和矿山生态补偿基金的使用状况。

  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各地应当确保出境水质达到考核目标,根据出入境水质状况确定横向赔偿和补偿标准。重点流域跨省界断面水质标准,依据国家《“*”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其他流域跨界断面水质标准,参照有关区域发展规划和重点流域跨界断面水质标准,并结合区域生态用水需求评估确定。补偿标准应当依照实际水质与目标水质标准的差距,根据环境治理成本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积极维护饮水安全,研究各类饮用水源区建设项目和水电开发项目对区域生态环境和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用水质量的影响,开展饮用水源区生态补偿标准研究。

  促进合作,推动建立流域生态保护共建共享机制。搭建有助于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政府管理平台,促进流域上下游地区协作,采取资金、技术援助和经贸合作等措施,支持上游地区开展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引导上游地区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态经济,限制发展高耗能、重污染的产业。引导下游地区企业吸收上游地区富余劳动力。支持流域上下游地区政府达成基于水量分配和水质控制的环境合作协议。试点地区要积极探索当地居民土地入股等补偿方式,支持生态保护成本的直接负担者分享水电开发收益等流域生态保护带来的经济效益。

  推动建立专项资金。加强与有关各方协调,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促进跨行政区的流域水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流域上游地区的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保护恢复补偿,并兼顾上游突发环境事件对下游造成污染的赔偿。建立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效益评估与考核制度,促进全流域共同参与流域水环境保护。

  各级环保部门要选择具有一定条件和基础的地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我局将按照国家“*”规划要求,结合《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选择开展规范化建设的部级自然保护区和优先启动建设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在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和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改革试点工作的地区开展煤矿等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积极配合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推动开展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生态保护重点工作,分别选择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和核心问题是区分各利益相关者的环境保护责任,并评估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等活动的生态环境代价,建立生态补偿标准的测算方法体系。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试点工作,积极开展相关研究,区分试点地区的纵向、横向环保责任,提出试点地区生态保护和恢复的目标要求,明确生态补偿的主体、客体和标准测算方法,加强环境监测、检查监督能力建设,科学评估现有生态保护和建设投入的实际效果,为在不同范围内建立和落实生态补偿政策和制度提供基础支撑。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主动为推动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支持。配合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各类生态补偿方式,推动开展环境资源费用制度改革,构建区域生态共建共享合作平台,增强财政转移支付的生态补偿功能。我局将结合试点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积极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关指导意见、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推动制定确立生态补偿机制法律地位的相关立法,完善相关环境监管制度。各地环保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实际联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促进省域范围内生态补偿工作。

  积极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充分借鉴国内外生态补偿实践经验,丰富生态补偿的内涵和措施体系。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普及生态补偿知识,积极宣传推广生态补偿的重要意义和成功经验,吸引国际组织、企业和社区居民参与试点工作,拓宽生态补偿的资金渠道。

  (一)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从以行政手段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的转变,有利于推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发展。

  (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落实新时期环保工作任务的迫切要求。党中央、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并将其作为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国家和地方可分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20*年工作要点》(国发〔20*〕8号)将“加快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列为抓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任务。国家《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5号)也明确要求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三)开展试点工作是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实践基础。为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一些地区积极开展工作,研究制订了一些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生态补偿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关系调整,目前对生态补偿原理性探讨较多,针对具体地区、流域的实践探索较少,尤其是缺乏经过实践检验的生态补偿技术方法与政策体系。因此,有必要通过在重点领域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标准体系,以及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补偿渠道、补偿方式和保障体系,为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方法和经验。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理清相关各方利益关系为核心,着力建立和完善重点领域生态补偿标准体系,探索解决生态补偿关键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在实践中取得经验,为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方法、技术与实践支持。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要明确生态补偿责任主体,确定生态补偿的对象、范围。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者要承担环境外部成本,履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赔偿相关损失,支付占用环境容量的费用;生态保护的受益者有责任向生态保护者支付适当的补偿费用。

  责、权、利相统一。生态补偿涉及多方利益调整,需要广泛调查各利益相关者情况,合理分析生态保护的纵向、横向权利义务关系,科学评估维护生态系统功能的直接和间接成本,研究制订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程序和监督机制,确保利益相关者责、权、利相统一,做到应补则补,奖惩分明。

  共建共享,双赢发展。区域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各利益相关者应在履行环保职责的基础上,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方面的相互配合,并积极加强经济活动领域的分工协作,共同致力于改善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拓宽发展空间,推动区域可持续发展。

  政府引导与市场调控相结合。要充分发挥政府在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过程中的引导作用,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研究改进公共财政对生态保护投入机制,同时要研究制订完善调节、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政策法规,增强其珍惜环境和资源的压力和动力,引导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和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因地制宜,积极创新。要在试点工作中结合试点地区的特点,积极总结借鉴国内外经验,科学论证、积极创新,探索建立多样化生态补偿方式,为加快推进建立生态环境机制提供新方法、新经验。

  (六)目标。通过试点工作,研究建立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和流域水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生态补偿标准体系,落实补偿各利益相关方责任,探索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方法、模式,建立试点区域生态环境共建共享的长效机制,推动相关生态补偿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为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奠定基础。

  理顺和拓宽自然保护区投入渠道。加强与有关地方和部门的协调,推动完善政府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投入机制,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将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管护能力建设和基本管护费用,以及扶持保护区内原住居民进行生态移民的费用纳入相应层级的政府财政预算,推动建立各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专项资金,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财政支持力度,提高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平。加强自然保护区与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绿色团体、研究机构IM电竞、企业、社区的交流,争取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参与和支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拓展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和渠道。

  组织引导自然保护区和社区共建共享。积极组织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社区居民开展自然生态保护知识与技能培训,优先聘用保护区内及周边社区居民参加保护区的管护工作。通过资金、物质补偿、提供就业机会和优惠政策等形式,吸引和帮助自然保护区内的居民开展生态移民。引导保护区及周边社区居民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因地制宜发展有机食品、生态旅游等特色产业,增加就业机会,降低周边社区对自然保护区的压力。

  研究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体系。根据各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不同,评估保护区内居民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对维护保护区正常生态功能的基本建设、人员工资、基本运行费用、必须生态建设投入等生态保护投入和管护能力建设需求,测算保护区野生动物引起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全面评价周边地区各类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或功能区划调整、范围调整带来的生态损失,及其对自然保护区生态效益的利用情况,收集与充实相关数据、信息,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的测算方法与技术体系。

  建立健全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协调管理与投入机制。加强与有关地方和部门的协调,加强饮用水源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生态保护与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生态保护与建设资金、项目的整合与规范,支持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并对区域生态功能重要、生态保护建设任务重而经济发展受到制约的地区给予扶持和补偿。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重要生态功能区财税政策和管理政策改革,加大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推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向重要生态功能区倾斜。加大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在继续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工业污染防治的同时,积极采取控污、截污等多种手段,有效控制农村面源污染,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研究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在监测、评估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状况基础上,按照维护区域重要生态功能的原则,综合考虑居民公平享受公共服务、减少发展制约因素,以及保护自然资源、维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等方面的需求,开展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核算研究,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方法体系。

  推动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长效机制。联合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矿山生态补偿基金,解决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历史遗留和区域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补偿问题,以及环境健康损害赔偿问题,按照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加大矿山环境整治力度,“多还旧账”。现有和新建矿山要落实企业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做到“不欠新账”。改革现有矿山企业成本核算制度,将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费用列入矿山企业的生产成本。

  研究制定科学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各地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和完善矿山环境治理、生态恢复标准,科学评估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提出矿山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目标要求。要联合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根据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成本,并考虑矿山企业承受能力与有关受损状况,合理确定提取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以及征收矿山生态补偿基金的标准。联合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全面落实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科学评价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和矿山生态补偿基金的使用状况。

  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各地应当确保出境水质达到考核目标,根据出入境水质状况确定横向赔偿和补偿标准。重点流域跨省界断面水质标准,依据国家《“*”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其他流域跨界断面水质标准,参照有关区域发展规划和重点流域跨界断面水质标准,并结合区域生态用水需求评估确定。补偿标准应当依照实际水质与目标水质标准的差距,根据环境治理成本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积极维护饮水安全,研究各类饮用水源区建设项目和水电开发项目对区域生态环境和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用水质量的影响,开展饮用水源区生态补偿标准研究。

  促进合作,推动建立流域生态保护共建共享机制。搭建有助于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政府管理平台,促进流域上下游地区协作,采取资金、技术援助和经贸合作等措施,支持上游地区开展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引导上游地区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态经济,限制发展高耗能、重污染的产业。引导下游地区企业吸收上游地区富余劳动力。支持流域上下游地区政府达成基于水量分配和水质控制的环境合作协议。试点地区要积极探索当地居民土地入股等补偿方式,支持生态保护成本的直接负担者分享水电开发收益等流域生态保护带来的经济效益。

  推动建立专项资金。加强与有关各方协调,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促进跨行政区的流域水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流域上游地区的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保护恢复补偿,并兼顾上游突发环境事件对下游造成污染的赔偿。建立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效益评估与考核制度,促进全流域共同参与流域水环境保护。

  各级环保部门要选择具有一定条件和基础的地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我局将按照国家“*”规划要求,结合《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选择开展规范化建设的部级自然保护区和优先启动建设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在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和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改革试点工作的地区开展煤矿等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积极配合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推动开展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生态保护重点工作,分别选择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和核心问题是区分各利益相关者的环境保护责任,并评估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等活动的生态环境代价,建立生态补偿标准的测算方法体系。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试点工作,积极开展相关研究,区分试点地区的纵向、横向环保责任,提出试点地区生态保护和恢复的目标要求,明确生态补偿的主体IM电竞、客体和标准测算方法,加强环境监测、检查监督能力建设,科学评估现有生态保护和建设投入的实际效果,为在不同范围内建立和落实生态补偿政策和制度提供基础支撑。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主动为推动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支持。配合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各类生态补偿方式,推动开展环境资源费用制度改革,构建区域生态共建共享合作平台,增强财政转移支付的生态补偿功能。我局将结合试点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积极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关指导意见、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推动制定确立生态补偿机制法律地位的相关立法,完善相关环境监管制度。各地环保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实际联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促进省域范围内生态补偿工作。

  积极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充分借鉴国内外生态补偿实践经验,丰富生态补偿的内涵和措施体系。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普及生态补偿知识,积极宣传推广生态补偿的重要意义和成功经验,吸引国际组织、企业和社区居民参与试点工作,拓宽生态补偿的资金渠道。

  德国政府非常重视培养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意识到提高公众环境意识是覆盖面广,也是最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只有依靠公众的力量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才能提升环境保护的效果。德国民间环保组织在提升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通过免费开展讲座、提供环境保护知识手册等各种途径向公众宣传和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同时,德国将环境保护教育和培训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总体来说,德国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都非常高,对于政府任何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措施都会积极支持,并做到使自己的行为有利于环境保护。

  德国通过持续减少向空中排放颗粒状及气态污染物等有害物质来实现保护大气、防治污染的目标。针对空气污染防治,德国还制订了一系列监控措施,如“大型燃烧设备规定”以及“空气净化技术指南”等,以此来促使发电站经营者和其他工业企业改造其现有设备,并对排放有害物质制订了严格的界限。在治理汽车尾气方面,德国首先鼓励生产和销售排气量小、安全性能好的经济型小轿车,并大力推广使用无铅汽油以减少环境负担。通过实施上述举措,自1994年以来德国空气中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等含量持续降低。

  德国的供水、排水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统一管理,水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保持水生态平衡,使水质状况符合居民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满足对供水量的长期需求。一方面,监测和保护地下水免遭污染;另一方面,德国河流较多,非常重视水源地的水质保护。德国以严格的法规、监管和执行以及征收生态税、污水排放费、对私营污水处理企业减税等经济调节手段共同构成水污染控制管理体系,对保持水生态平衡起到了积极作用。积极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德国将发展可再生能源提升到战略高度,建立了一系列较为完善的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以减缓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同时,还建立了持续资助可再生能源的研究机制,规定了一系列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激励政策措施。德国政府对消费化石能源能源税和生态税以引导民众广泛使用可再生能源;并采用财政补贴、税收、银行优惠贷款等多种手段来形成有效的激励。通过多种措施,德国有效和高速地发展了风能、太阳能、水力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使温室气体排放量迅速减少,为减轻环境污染作出了重要贡献。重视废物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德国的循环经济起源于对生活和工业废弃物的再利用,然后逐渐扩展和转变到生产与消费领域。德国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最大特点是通过对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来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最终达到既节约资源,又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德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历程可划分为废物末端处理、以循环为目的的废物减量化、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及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4个阶段。德国率先在国际上进行循环经济立法并施行发展循环经济政策,为世界各国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

  日本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着力推进环境立法工作,强调环境治理要做到有法可依。日本政府从环境省到地方都制定了较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形成了完备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而且日本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相当全面、细致,标准严格,措施得力,真正做到了有法能依、有法可依。日本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主要包括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保护的专业法律、环境保护的综合法、不直接属于环境保护但和环境保护有密切关联的法律。健全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为治理污染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日本在环保产业领域起步较早,积累了一些技术和经验。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日本便注重研究开发环境保护技术,并始终处于世界领先地位。20世纪后期又致力于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在国际上处于先进行列,有力地促进了日本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进入21世纪,日本确立了环境立国战略,把发展环保产业作为推进经济发展方式变革的重要手段。日本通过推进环境保护技术的不断创新与进步,优化了环保产业结构,促进了环境保护产品的升级换代。因此,日本以创新环保产业技术为根本保障驱动了环保产业的大发展,大幅提高了资源利用率,改善了城乡环境质量。

  日本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非常突出,良好的环境意识和自觉进行环境保护的行为得益于日本政府注重培养民众的环境保护、节约和节能意识。日本环境保护节能教育坚持从娃娃抓起,从幼稚园到小学、中学的教学中都将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作为重要内容。环境资源是一种公共财产,环境问题具有社会性,因此解决环境问题必须有赖于社会公众的高度参与。公众高度的环境意识和责任感激发了绝大多数日本民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在日本,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环境立法、维护生态平衡和共同的环境利益成为人们一切活动的准则之一。

  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美、德、日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一个鲜明特点是立法先行,通过制定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实施环境执法奠定了基础。借鉴美、德、日的经验,我国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并结合我国实际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和创新,形成不同法律部门、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另一方面,要注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的灵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注意法律条文的细致严密性,避免在条文中有更多的号召性、鼓励性、口号性的条款,应规定得更实一些。

  加强公众生态文明意识培育,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动性美、德、日生态环境保护的经验之一就是充分发挥公众的力量,包括公民、企业及环保组织等,共同参与环境问题的解决,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普遍较高。在我国,一方面,要积极采取多种手段切实提高全民族的生态文明意识水平,通过多种教育手段和传媒工具对公众普及环境科学知识、环境法律知识和环境伦理知识;另一方面,要制定适当的制度和激励措施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动性。通过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公众为政府的环境决策提供建议;运用经济手段激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等。

  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为载体高效集约利用资源美、德、日认为循环经济作为化解环境危机、缓解资源匮乏的有效途径,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他们在探索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都以废弃物资源的回收再利用和发展可再生资源作为重点。我们应借鉴学习美、德、日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成功实践,针对我国面临的资源环境特征,确立循环经济发展的目标、任务、重点和基本路径,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一方面,以减量化为目标从源头上降低资源的使用量,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另一方面,发展资源深加工,促进能源资源高效利用与循环利用,最终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低污染物排放。#p#分页标题#e#

  以环境保护科技创新为驱动力提升环保产业竞争力美、德、日的经验表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必须充分借助科技进步与高新技术带动节能环境保护新兴产业的发展,从而达到防治污染、改善环境的目的。我国环境保护科技、环保产业的总体水平与美、德、日等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这种差距阻碍了我国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进一步发展。为此要从本源上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需要大力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环境保护科技开发创新体系建设,针对重点污染物控制所需的治理技术、清洁生产工艺和监控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工作,加速发展“低碳技术”,推动和提升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率,从而不断增强行业综合技术水平。

  避免走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美、德、日等发达国家走过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不顾环境承载能力追求经济发展速度的发展道路,给社会和公众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损害,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事实证明,美、德、日等走过的“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保护”的路子给环境造成了巨大生态危机。对于中国来说,无论是资源供给能力、发展成本、可持续发展要求和国情,还是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自净能力等都不允许我们重蹈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因此,我们必须树立“生态优先、环保第一”的生态意识,注重整体和长远利益,走以绿色发展、节能减排为基础的环境、经济协调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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